相關關鍵詞:記協 , 劉迺強 , 明報 , 換總編 , 總編 , 查冊 , 成報 , 劉銳紹 , 纏擾行為 , 政府 , 諮詢 , 立法 |
相關概念:委員劉迺強指記協處理投訴 , 140名明報員工聯署聲明 , 撤換總編輯劉進圖 , 換總編香港記協 , 總編香港記協 , 明報撤換總編輯劉進圖 , 140名員工 , 01137 , 記協聯署反對限制查冊 , 記協收集1700 , 劉銳紹文章記協譴責 , 成報挺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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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迺強被抽專欄不滿記協無跟進 @ 2014-02-24T23: |
【NOW新聞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迺強向記協投訴,被信報抽起專欄,不滿記協無跟進,質疑記協雙重標准。記協指,劉迺強沒有提供足夠資料使他們跟進,強調處理投訴程序公正嚴謹。 監察傳媒操守議會星期日舉行集會,播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迺強聲帶,指向記協 |
關鍵詞:記協 劉迺強 |
概念:委員劉迺強指記協處理投訴 |
明報員工聯署促交代撤換總編原因 @ 2014-01-07T21: |
【NOW新聞台】明報撤換總編輯。現任總編輯劉進圖將被調職,公司無公布接任人,盛傳將由一名馬來西亞人接手。員工感到震驚及難以理解,已成立關注組,要求管理層解釋及交代。 明報突然公布撤換總編輯,員工感到震驚,約20名員工身穿黑衣發表聯署聲明,指難以 |
關鍵詞:明報 換總編 |
概念:140名明報員工聯署聲明 , 撤換總編輯劉進圖 |
香港明報員工聯署促交代換總編輯原因 @ 2014-01-07T19: |
香港《明報》編輯部員工發表聯署聲明,要求管理階層交代撤換總編輯原因,並承諾編采方針不變,繼續不偏不倚報導,監察社會。截至下午有140名編輯部員工聯署,包括港聞組、偵查組、政情組及法庭組全體員工。 聲明指,員工近日收到訊息,管理層決定撤換總編輯 |
關鍵詞:明報 總編 |
概念:140名明報員工聯署聲明 , 換總編香港記協 |
【時事脈搏】明報變動梁振英:媒體內部事 @ 2014-01-07T18: |
創辦近55年的《明報》出現高層變動,上任僅2年的總編輯劉進圖突然遭撤換,行政長官梁振英在出席行政會議前,政府十分重視香港的新聞及言論自由,對於個別新聞媒體的人事問題,屬媒體內部主權。 對於香港電視網絡(01137)就免費電視發牌一事提出司法覆核, |
關鍵詞:明報 總編 |
概念:140名明報員工聯署聲明 , 總編香港記協 |
記協聲明:總編輯不諳民情不符讀者利益 @ 2014-01-07T17: |
【NOW新聞台】明報高層有調動,現任總編輯劉進圖將被調職,盛傳會由一名馬來西亞籍人士接替。明報強調調動不會影響編采方針。劉進圖表示接受公司安排。員工下午會發聲明回應。 明報周一晚在網站發聲明,指為配合明報業務發展,總編輯劉進圖將出任新的要職, |
關鍵詞:明報 總編 |
概念:明報撤換總編輯劉進圖 , 140名員工 |
記協極度憂慮及關注明報換總編 @ 2014-01-07T16: |
行政長官梁振英在出席行政會議前,回應明報撤換總編輯,指出屬個別新聞媒體的人事安排,是媒體主權的事。記協發表聲明,對明報撤換總編輯,表示極度憂慮及關注,相信事件並非一般的正常調動,認為明報管理層應公開解釋指,空降一位未必熟悉香港民情的人當總 |
關鍵詞:明報 總編 |
概念:明報撤換總編輯劉進圖 , 01137 |
促查冊撤限新聞界1768聯署破紀錄 @ 2013-01-28T08: |
記協發起聯署反對收緊董事查冊,結果收到破紀錄1768名新聞工作者等響應,聯署聲明今日會在多份報章刊登(刊A13)。主席麥燕庭表示,查冊是揭露政商界丑聞的有力工具,限制一旦落實,傳媒便不能主動調查權貴有否利益沖突。(林俊源攝). 【明報專訊】香港記者協會 |
關鍵詞:查冊 記協 |
概念:記協聯署反對限制查冊 , 記協收集1700 |
《成報》更改及抽起涉行政長官選舉內容專欄 @ 2012-03-23T19: |
筆名「夫子」的時事評論員劉銳紹投訴,《成報》篡改他評論行政長官選舉的專欄文章內容,變成「挺梁貶唐」的文章,批評《成報》違反新聞和言論道德。《成報》負責人向劉銳紹致歉,指自行修改後未能及時告訴他,已將原文再刊登一次;總編輯魏繼光又解釋,修改是為配合當日 |
關鍵詞:成報 劉銳紹 |
概念:劉銳紹文章記協譴責 , 成報挺梁 |
香港政府建議就纏繞行為立法 @ 2011-12-19T21: |
香港政府今日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請公眾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提出意見。 港府發言人解釋說,「纏擾行為」可被形容為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 他稱,纏擾行為可以由初時屬令人煩厭、驚恐但合法的行為,演變成危險、 |
關鍵詞:纏擾行為 政府 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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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立法制約纏擾行為諮詢至明年三月底 @ 2011-12-19T20: |
政府就立法制約纏擾行為諮詢公眾,建議騷擾罪的最高刑罰,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若明知所做行為,對其他人造成騷擾、驚恐或困擾,即屬犯法;但若果為偵查或防止罪行,有關行為可獲免責辯護,但新聞采訪不獲豁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說,新聞采訪可以用合理 |
關鍵詞:纏擾行為 立法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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