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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纏擾行為 立法 政府 |
概念: |
政府就立法制約纏擾行為諮詢公眾,建議騷擾罪的最高刑罰,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若明知所做行為,對其他人造成騷擾、驚恐或困擾,即屬犯法;但若果為偵查或防止罪行,有關行為可獲免責辯護,但新聞采訪不獲豁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說,新聞采訪可以用合理 |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天(12月19日)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建議及擬議法例的主要內容諮詢公眾。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在記者會上說,當局同意法律改革委員的意見,纏擾行為會令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健康、自由和生活質素受到極大影響。 |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 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建議, 及草擬法例的主要內容, 諮詢公眾三個月, 在明年中進行意見分析後, 交由下屆政府跟進立法工作. 法改會建議, 一個人如果做出一連串行為, 令對方驚恐或困擾, 屬刑事罪行. 而新聞采訪會包含在「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內. |
政府發表諮詢文件, 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建議, 及草擬法例的主要內容, 諮詢公眾意見. 法改會建議, 一個人如果做出一連串行為, 嚴重至足以令對方驚恐或困擾, 即屬刑事罪行, 但新聞采訪活動, 會包含在「合理行為」的免責辯護內. 記者協會主席麥燕庭認為, 建議會影響新聞界的 |
政府發表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 邀請公眾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建議及法例的主要內容提出意見。 有關纏擾行為可以被形容為在某段時間內, 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令這人受騷擾、 驚恐及困擾的行為, 例如, 在不受歡迎的情況下登門造訪、 發出受害人不欲收到的通訊、 在 |
港府今日推出諮詢文件,建議將纏擾行為列作刑事罪行,香港記者協會對此表示反對,認為有關建議會進一步侵蝕現已受壓制的新聞自由,不利傳媒披露關乎公眾利益的社會問題,亦會削弱市民的表達自由。 記協認為,香港現行法例已可遏止不少纏擾行為,如港府認為應在涉及個人 |
政府就建議立法將纏擾行為定為刑事罪行, 進行三個月公眾諮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說, 纏擾行為的定義, 是有人作出一連串行為對另一人造成纏擾, 令當事人感到困擾或驚恐, 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諮詢文件亦建議設免責條款, 包括為防止罪行 |
政府建議將纏擾行為刑事化, 諮詢公眾三個月, 包括記者采訪是否獲得豁免。 現時的纏擾行為不易被刑事處分, 政府參考法改會報告, 建議將「 纏擾」 定作一個時段內, 針對某人做出一連串的騷擾行為, 令對方驚恐及困擾。 例如上門作不速之客、 送出一些對方不欲接收的 |
政府今日發表了有關纏擾行為的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立法禁止纏擾行為的建議及擬議法例提出意見。 政府發言人解釋纏擾行為可被形容為在某段時間內針對某人所做出的一連串使該人受騷擾、驚恐或困擾的行為。 法律改革委員會在《纏擾行為》報告書中,察悉纏擾行為涉及不同形式 |
政府發表纏擾行為諮詢文件,建議將騷擾罪的最高罰則定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若有人明知所做的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甚至令人驚恐或困擾,即屬犯法。被控騷擾罪人士,可以用防止或偵查罪行、在合法權限之下所做,或合理行為作為免責,並認為無必要為新聞采訪活動另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