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寶豐(國際)有限公司, 03966.HK - 公司概覽 |
集團主席 |
黨彥寶 |
發行股本(股) |
664,000,000 |
面值幣種 |
港元 |
股票面值 |
0.01 |
行業分類 |
替代能源 |
公司業務 |
集團主要業務為從事光伏發電以及照明及家居飾品設計及供應鏈業務。 全年業績: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政年度(「本年度」)公司擁有人應佔之利潤較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人民幣442,000,000元降約32.8%至約人民幣296,900,000元。 業務回顧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團的業務整合為兩個分部,即光伏發電業務及照明產品業務。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團的收益減少約3.6%至約人民幣885,400,000 元,而公司擁有人應佔溢利則減少約32.8%至約人民幣296,900,000元。溢利減少乃主要由於折舊開支及財務費用於收購設備(定義見下文)後有所增加以及稅項因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派中期股息以及公司一間附屬公司有權享受的三年免稅期屆滿而增加,從而令所得稅開支增加。該等不利影響因其他收入增加而部分抵銷。 光伏發電業務 於回顧年度,光伏發電業務繼續為集團帶來溢利。於二零一九年年末,銀川項目的光伏發電產能已由二零一七年的350兆瓦增加至390兆瓦。 就集團位於中國寧夏回族自治區(「寧夏」)銀川市具備350兆瓦光伏發電產能的光伏項目(「銀川項目」)而言,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完成公司附屬公司寧夏寶豐光伏發電有限公司(「寶豐光伏」,作為買方)與銀川濱河新能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賣方」)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的買賣協議(「買賣協議」)後,寶豐光伏購買銀川項目的350兆瓦光伏發電設備、配套設施、物料存貨、產品及配件(「設備」),代價約為人民幣2,398,200,000元(含稅),其後於二零一九年七月減至約人民幣2,336,100,000元(含稅),原因為增值稅率根據財政部、中國稅務總局及海關總署頒佈的《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於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起由16%降至13%。設備為自賣方收購設備後租賃予寶豐光伏的一套光伏發電設備,並由集團於二零一六年展開銀川項目以來,於銀川項目中用作集團的光伏業務營運。 此外,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寶豐光伏(為承租人)與華夏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為出租人,「出租人」)根據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的融資租賃協議(「融資租賃協議」)開展融資租賃安排,據此,出租人已向賣方支付買賣協議項下之代價人民幣1,700,000,000元,屆時其取得設備的所有權。出租人其後租回設備予寶豐光伏,租賃本金為人民幣1,700,000,000元,將於寬限期(將於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屆滿)後每月分期支付(另加利息),最後一期付款將於二零三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前作出。自租賃開始日期起至寬限期結束,寶豐光伏僅須支付租賃本金的利息,但毋須償還租賃本金。寶豐光伏之融資租賃協議的債務及責任由公司擔保及以寶豐光伏的全部股權的押記、由銀川項目收入不時產生的所有應收款項(寶豐光伏已經轉讓的電價調整應收款項金額除外)的押記及就銀川項目所用的所有發電設備及配套設施的押記為抵押,以出租人為受益人。 作為買賣協議項下收購事項的配套安排,於二零一九年五月,賣方已向寶豐光伏支付現金人民幣300,000,000元。就此,根據寶豐光伏與賣方訂立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之轉讓協議(「轉讓協議」),寶豐光伏已向賣方轉讓金額為人民幣300,000,000元的電價調整應收款項,在寶豐光伏收取前述的現金款項當日起生效。請參閱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的公告,以分別瞭解買賣協議以及融資租賃協議及轉讓協議的詳情。 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設備的公平值約為人民幣1,997,200,000元,佔集團資產總值約46.1%。 董事認為,根據買賣協議及融資租賃協議以及附屬抵押文件購買設備對集團有利,其中包括以下原因及基準: (a) 賣方與寶豐光伏訂立的租賃協議(「現有租賃」)已於二零一九年五月屆滿。根據集團就光伏發電業務租賃設備的營運安排,該業務面臨現有租賃未能於屆滿後獲重續或租金可能於重續現有租賃後上升的商業風險及不確定因素。倘集團成為設備擁有人,該等有關設備租金的商業風險及不確定因素可被消除; (b) 倘現有租賃未能重續,銀川項目的營運及盈利能力將因缺乏設備而受到嚴重影響,並將導致撇減與集團所擁有銀川項目有關的基建的價值。由於光伏發電業務已成為集團增長的主要驅動力,設備對該業務十分重要,為維持集團的盈利能力,透過保證設備的持續全面營運以確保銀川項目長遠可持續及穩定營運對集團至關重要; (c) 儘管租賃期內將產生財務費用,與此同時,集團將毋須再承擔設備的租賃開支以及上述重續現有租賃相關的風險。考慮到設備的可使用年期為25年,經扣減集團自二零一六年五月租賃起已使用設備三年,及於租賃期完成後,集團預期將能再使用設備10年左右,而毋須進一步支付任何財務付款或租金,而此舉將對集團長遠盈利能力有利。 經中國國家電網公司確認,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團共發電720,500,000千瓦時,而光伏發電業務繼續成為集團的主要收益來源,佔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總收益約60.0%(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59.8%)。由於晴朗天數減少,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總發電量下跌約5.7%至720,500,000千瓦時(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763,800,000千瓦時)。儘管如此,平均單位售價(除稅後)因增值稅率減少而有所增加,抵銷總發電量下跌的影響。此外,光伏發電業務為集團溢利的唯一來源,貢獻集團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部溢利總額的約100.3%(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98.7%)。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團來自光伏發電業務的收益約為人民幣531,400,000元,較二零一八年相應年度產生的收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幣549,100,000元)減少約3.2%。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光伏發電業務的分部利潤率約為66.5%(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4.5%),且分部溢利減少約23.9%至約人民幣353,200,000元(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幣464,200,000元),主要由於收購設備後導致折舊開支及財務費用增加。 照明產品業務 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集團照明產品業務的收益約為人民幣354,000,000元(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人民幣369,400,000元),貢獻集團收益總額約40.0%(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40.2%),較二零一八年相應年度產生的收益減少4.2%。撇除於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人民幣兌港幣貶值的影響,收益較二零一八年相應年度減少9.6%。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照明產品業務分部利潤率轉為負值至約-0.3%(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6%),分部虧損約人民幣1,000,000元(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部溢利約人民幣6,100,000元)。分部虧損乃由於美國徵收額外關稅及集團照明產品的主要市場持續劇烈競爭所致。 業務展望: 於二零二零年,董事會相信光伏發電業務將繼續為集團的主要溢利來源。然而,由於中國政府減少頒佈有關光伏發電業的有利政策,集團將繼續於光伏發電業務實施成本控制措施,為公司股東(「股東」)維持合理回報。董事會可能對集團的營運進行戰略檢討,物色及評估其他充滿樂觀前景行業的業務機遇(如養老產業及健康護理產業),以分散集團的收入來源,從而滿足股東的整體利益。 光伏發電業務 於發佈二零二零年意見書及二零二零年管理辦法後,公司之董事(「董事」)會預期,銀川項目將被納入補貼項目名單。預期集團將向中國政府收取電價調整應收款項,當中部分將根據融資租賃協議支付予承租人。 照明產品業務 於二零二零年,預期照明產品業務仍將受到美國就中美貿易戰帶來的不確定性徵收額外關稅以及主要市場競爭加劇的不利影響。倘市場競爭持續加劇,集團將迅速調配資源,轉而專注於集團的其他分部,從而為股東創造長期回報。 |
資料來源於上市公司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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