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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发债”试点获批 影响市场几何仍待观察 @ 2011-10-20T21: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分析人士指出,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是中央代发地方政府债与地方自主发债之间的一种过渡方式。 据新华社10月20日报导,记者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
关键词:自行 财政部 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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