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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发债”试点获批 影响市场几何仍待观察 @ 2011-10-20T21: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自行 财政部 地方政府
概念:
财政部10月20日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此外,关于担保费率的问题,《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中提出“由双方自行商定”,并对融资担保综合年费率设置的上限。章辉认为这种规定还是遵循了试点工作应该采取的审慎原则。但试点的地方政府可以依据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担保费率的原则性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政府采购范围、不同的标的和不同性质的中小企业,提出指导性的担保费率,但不主张“一刀切”和“政府定价”。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需要,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员办等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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