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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邊收賄邊商馬灣 @ 2014-06-11T08: Back Hot News
Keyword:許仕仁 控方 新地
Concept:政務司司長許仕仁 , 郭炳聯412萬元
主控官指,許仕仁2004年3月初與新地簽訂顧問合約兩年,而許仕仁出任政務司司長前兩個月已中止與新地顧問合約,但在擔任政務司司長期間,每月收受新地聯席主席郭炳聯37萬元,長達11個月,合共約412萬元。許仕仁提供的收據顯示,這是新地給他的顧問費,但郭炳聯手上的單據指,是對許仕仁過去13個月內超卓表現,支付的特別花紅。
核心提示:轟動全城的前政務司長許仕仁與新鴻基地產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等五人涉貪案,昨日踏入第17日審訊,終於正式開審。代表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進行開案陳詞,揭開許仕仁與新地利益輸送鏈的神秘面紗。控方指出,許仕仁與郭氏兄弟關系密切,許仕仁作為特區政府第二號人物,竟貪圖享樂,以權謀私,收受新地超過2,800萬港元賄款,又披露許仕仁2005年6月30日下午被國務院任命為政務司司長,但當日早上約9時已有470萬元賄款存入其銀行戶口內,指摘他本應為公職人員的表率,但事與願違,最終為一己私利而盡毀公眾的信任。
控方認為,郭炳聯按許仕仁2005年4月25日寄出的帳單,支付412.5萬元「獎金」,但新地內部支出紀錄卻顯示該款項為「顧問費」,並早於同月19日已支付。郭解釋這是新地高層鄧卓軒人為錯誤,將「29日」寫成「19日」,將「獎金」寫成「顧問費」,自己從無意圖在許仕仁離開新地後仍支付薪金,但主控官質疑郭曾親自簽名確認新地支出紀錄,在許仕仁離開新地後仍支付其禮頓山租金,其同年5月5日的日志亦寫有「TALK TK RE RAFAEL HUI RE PACKAGE」(與郭炳江談及許仕仁的「套餐」)。
控方指,許仕仁2005年上任政務司司長後,出任西九項目主席,獲得政府機密資料,同時又頻密會見郭氏兄弟,但許仕仁並無披露自己收受新地巨款,質疑許仕仁是以政務司司長身份做新地耳目,形容巨款等同許仕仁繼續作為新地顧問的薪金,有利益沖突。
控方表示在郭炳聯日記中,找到 05 年 2 月 28 日那欄目寫著「 CALL RAFAEL HUI RE CH TUNG 」,許仕仁英文名正是 RAFAEL HUI , CH TUNG 相信是前特首董建華的英文簡稱。到 3 月 9 日那一欄,就寫上「 CALL RAFAEL HUI RE CE,CS 」。董建華辭職當日,郭炳聯的日記就寫上「 TUNG RESIGNING, GOOD & LOT OF ENERGY, TRIP TO OFFICE, TALK TO T CHAN 」,早前控方陳詞提及,陳鉅源英文名是 THOMAS CHAN,簡稱 T CHAN ,第二句就寫「 CALL RAFAEL HUI 」。到 3 月 21 日有報道指許仕仁會出任政務司司長,在 3 月 22 日,郭炳聯日記就顯示約許仕仁與郭炳江會面。控方叫陪審員想想究竟記事簿內容談及甚麼。
主控官指出,政府與新地就馬灣渡輪與陸路交通比例一直有爭議,郭炳江亦曾就此與政府官員有書信往來交涉,許仕仁出任政務司司長後,在06年6月曾代表政府與郭炳江開會,根據許仕仁時任政務助理黃靜文的記錄,許仕仁提及行會希望馬灣工程盡快落成,又建議郭炳江寫信予房屋及規劃地政局,以及環境運輸及工務局的常秘,要求放寬交通工具比例。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地高層涉貪案在高等法院的繼續審訊,控方昨日披露許仕仁出任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總監時,在續租中環國金中心辦公室事件上有嚴重利益沖突,許仕仁當時投票支持續租國金中心作辦公室,但沒有申報與新地洽談顧問合約。控方指出,許仕仁與郭氏三兄弟提及對禮頓山大宅有興趣,之後就免費入住禮頓山,而許仕仁向廉政公署解釋,當時獲三個月免租,因禮頓山單位兩度爆水管造成水浸,故要求新地以免租當作賠償,但控方直斥其講大話,因許仕仁同期曾寫信表揚管理公司,而單位其實只是漏水,許仕仁乃是蓄意隱瞞,以權謀私。記者:林於鈴、陳超銓
許仕仁涉貪案,控方今第四天進行開案陳詞。控方表示,郭炳聯卷入案件後曾透過律師致函刑事檢控專員,解釋自己並沒有觸法,全因許仕仁要求,又為免令新地尷尬及予人孤寒之感,加上許是家族好友,故同意向許支付特別花紅。控方認為郭氏兄弟向許仕仁支付款項,是換取新地在朝中有人好辦事,而郭炳聯的辯解全不可信,只為求脫身。
控方指,合約條款提及新地提供禮頓山住宿,合約費用提及七百萬及一千萬元,最終許透過公司於零三年四月簽訂顧問合約四百五十萬元,並由郭炳江及郭炳聯簽訂,惟沒提及禮頓山住宿。許向廉署稱郭炳湘最後淡出事件,但他不清楚因由。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控方昨日指出,禮頓山豪宅是由新地旗下的迪豪有限公司為發展商,案中涉及的禮頓山第六座20A及20B單位原屬於迪豪,後來20A單位輾轉售予郭氏家族的公司MERITECH,○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許仕仁通過名下的高品企業有限公司與迪豪及MERITECH簽立租約,直至許仕仁於○五年七月一日上任為政務司司長前,郭炳湘卻指示下屬需要依市值重新訂立新租約,把原來每個單位月租的五萬元增至八萬元。
但到04年3月,新地以1000萬聘用許仕仁為顧問時,不知道出於甚麼原因,合約列明許仕仁只為郭炳江和郭炳聯服務,沒有了郭炳湘的名字。05年,許仕仁出任政務司司長前續租禮頓山單位,郭炳湘有份參與加租決定,包括由11萬加到16萬,並要交兩個月租金作按金。資深大律師清洪就受郭炳湘委聘,連日都到庭旁聽。
董建華請辭後,曾蔭權接任呼之欲出。傳媒逐漸把焦點轉到其管治班底,許仕仁被盛傳將擔任政務司司長,期間亦有報道質疑許與商界關系過分密切。許仕仁此時亦提出提前終止跟新地的顧問合約,並跟新地重訂租約,稱以市值付租,表現與新地劃清界線。另根據郭炳聯日記,在上述質疑許與商界關系的報道於三月二十一日刊出後,他於翌日便跟許及二哥郭炳江見面,過兩日跟炳江再次商談。
【NOW新聞台】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地的貪污案,控方繼續作開案陳詞,透露早在2000年,許仕仁已經向新鴻基地產旗下的財務公司借兩筆款項。控方又透露新地04年聘用許仕仁做顧問時,大哥郭炳湘曾經參與,但最終協議不包括他在內。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懷疑貪污案,主控官下午繼續開案陳詞,披露更多許仕仁任職司長時處理西九計劃及馬灣計劃,涉嫌有利益沖突。
控方指,郭炳聯向律政司呈交的書面解釋中,聲稱由於事隔太久,他記不起詳情,是其私人秘書提醒他有關細節。而根據其私人女秘書的回憶,形容當日收到許仕仁發出的帳單時,郭炳聯感到尷尬及「搲頭」,但郭炳聯其實對許仕仁向他索錢不感意外,但當時郭炳聯堅持,批出款項是基於許仕仁出任新地顧問表現超卓,而向他批出特別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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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郭炳聯在2005年4月13日的日記中寫到,許仕仁通過電話問他,能否支付未完成的11個月合約期的顧問費,郭炳聯說要先想想。郭炳聯說為免令許仕仁或外界覺得新地寒酸,因此同意以特別花紅形式支付412.5萬元。但控方指此與新地內部文件顯示,款項是作為許仕仁未完成余下11個月合約期的顧問費不符,認為被告企圖掩飾款項是給許仕仁任職司長的「甜頭」。
【本報法庭組報道】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除被指免租入住禮頓山外,控方亦透露許仕仁2000年1月25日確認出任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總監一職,即於不足三個月後的3月31日,獲得新地旗下忠誠財務一筆90萬元無抵押、無利息貸款,還款期36個月,而他到2003年5月13日才還清;另外,他在2001年12月21日再獲另一筆150萬元無抵押貸款,至2006年1月4日才還清,還款期橫跨他在積金局和政務司司長的任期,控方質疑許仕仁欠下新地債務期間隱瞞利益沖突,誠信有問題。
新地旗下跑馬地禮頓山於2002年落成,案發時許仕仁居於第6座20樓A及B室相連單位,A室屬於郭氏私人公司持有,B室則為新地持有。根據許仕仁申報2004年至2005年稅單,涉案兩單位全年租金137萬元,一直低於巿價,直至2005年6月底許仕仁將被委任為政務司司長,租金才升至巿價,兩單位月租16萬元,但控方強調,在2005年6月前的租金一直由郭炳江、郭炳聯負責,2005年7月後由郭炳江私人先付許470萬元,之後許每月寄支票予新地,看似許真的在交租。
控方舉例指出,第三被告郭炳聯2007年8月14日致電首被告許仕仁,談及關於「GET TOGETHER」(集合在一起)的事,同日第四被告陳鉅源便將兩個個人戶口各200萬和380萬港元,轉帳至旗下獨立於新地的私人公司VILLALTA INC;另外,許仕仁8月27日表示下午1時見關雄生,同日關雄生便發電郵予在新加坡的TOMMY KOW;同年11月9日,許仕仁晚上8時見第二被告郭炳江,同日VILLALTA INC.便將154.3萬美元(相等於1,200萬港元)轉入TOMMY KOW旗下公司。關雄生之後又分四張支票,於2007年11至12月將1,118.2萬港元先後付予許仕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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