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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案繼續由控方開案陳詞 @ 2014-06-10T11: Back Hot News
Keyword:許仕仁 新地 積金局
Concept:2002年7月郭炳 , 許仕仁2000年1月25日
控方昨在開案陳詞指,許仕仁出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期間,沒有申報他與新地之間的關系,包括他獲新地批准免費租住旗下跑馬地豪宅禮頓山;獲新地子公司忠誠財務提供九十萬及一百五十萬無抵押貸款;以及他正與新地旗下的新鴻基地產代理有限公司洽談顧問合約,但許卻投票贊成積金局與新地關連公司續租國金一期辦公室,是嚴重的利益沖突。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主控官DAVID PERRY昨天進行第三日開案陳詞,控方指許仕仁早於2001年任職積金局行政總監時,已主動並秘密地向郭氏兄弟表示有興趣入住禮頓山大宅,更出示顧問合約草稿顯示,初期他與新地(016)的顧問合約條款包括免租涉案單位,而許仕仁太太似一早知道會入住,更花130萬元進行室內設計及訂造家私。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控方昨第三天進行開案陳詞時揭露,案發時任新鴻基地產主席的郭炳湘,早於二○○一年已和許仕仁商議顧問合約,直至○二年七月郭炳湘先後手寫「機密便箋」予兩弟炳江及炳聯,詢問兩人對顧問合約有何意見,並附上合約內容,表明每年顧問費為七百萬元。郭氏三兄弟最終同意以每年顧問費四百五十萬元,與許仕仁達成協議。控方指,當時身為積金局行政總監的許仕仁不避嫌地表明自己「睇中」新地發展的禮頓山豪宅,並於○二年斥資一百三十萬元豪裝兩個打通的單位。
新地(00016.HK)郭氏兄弟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貪污案今正式開審,主控官下午於開案陳詞中表示,許仕仁於任職積金局行政總裁期間,獲新地提供免費入住禮頓山相連單位,以及接受新地附屬公司兩筆無抵押貸款。主控官並指,許氏涉嫌刻意隱瞞與新地的關系,於積金局續租新地旗下國金中心寫字樓的投票中涉利益沖突。
這宗世紀涉貪案昨日第19天審訊,主控官DAVID PERRY繼續開案陳詞,透露許仕仁曾向廉署人員表示,2002年底向積金局請辭行政總監一職後,才開始與新地洽談顧問合約,但主控官質疑,許妻羅美美早於2001年已接觸禮頓山銷售部,對禮頓山表示有興趣,更於2002年9月雇用室內設計公司,10月要求新地入紙打通兩個單位,而11月開始分三期支付130萬元裝修費訂制家私,反映她有十足的信心可以入住。
許仕仁面對其中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罪,指他於零零年六月七日至零三年八月十三日期間,出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時,沒向積金局披露獲提供及免租跑馬地禮頓山兩個單位、與新地洽談顧問合約及接受兩筆無抵押貸款。
控方指,許仕仁向廉署解釋,搬入禮頓山單位後兩次爆水管及漏水,要求新地免租賠償,又指許仕仁任職積金局時,投票支持續租國金做辦公室,但沒有申報與新地商談顧問合約,有嚴重利益沖突。
【本報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新地郭氏兄弟涉嫌巨額貪污案,昨在高等法院正式開審。主控官指許仕仁由在2000年任職積金局開始便貪,至卸任行會成員前,貪足9年,從郭氏兄弟收受最少3,420萬元金錢利益及免租金入住豪宅單位,當中470萬元更是在宣誓上任政務司司長前5小時收取。控方指郭氏兄弟利用許作為政府高層內部的線眼,為新地謀好處,更在郭炳聯的日記中發現證據。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許仕仁二千年一月十七日收到積金局的聘書,他於同月二十五日回覆表示願意接受聘任,兩個月後他接受了新地子公司忠誠財務提供的九十萬元無抵押貸款,貸款於同年四月一日正式存入他的戶口,還款期三十六個月,○三年五月他連本帶利還清,亦是他以積金局行政總監身分,投票支持與新地關連公司續租的同一個月。
【香港消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地管理層的貪污案,昨日控方繼續開案陳詞。控方透露早在二○○○年,許仕仁已向新地產旗下的財務公司借了兩筆款項。○三年積金局討論與新地續租辦事處,亦沒有申報與新地的關系。
控方認為許仕仁的解釋根本不合邏輯及不真確,存在矛盾之處,此外許仕仁聲稱第二次漏水發生於○三年六月間,但事實上根據新地物業公司的記錄顯示,第二次漏水是發生於同年九月,當時許仕仁已離任了積金局,所以許仕仁不能合理解釋:他於○三年三月至八月期間,仍然身為積金局行政總監,為何沒有支付禮頓山的租金,亦沒有向積金局申報有關利益。
不過,30年的公職生涯,或許反而讓許仕仁更了解如何應付公職人員利益申報制度。控方指出,2003年,積金局董事會討論是否續租新地擁有47%權益的國際金融中心辦公室時,擔任行政總監的許仕仁已有意隱瞞其接受的新地提供的三項利益,即與新地洽談顧問合約、接受新地旗下忠誠財務公司90萬及150萬港元的無抵押貸款,以及在2003年2月開始免租使用新地旗下位於跑馬地禮頓山的兩個相連住宅單位。
主控官提到,2003年5月,積金局董事局就續租新地旗下國金一期寫字樓進行投票,當時許仕仁投贊成票,惟並無披露其與郭氏兄弟正洽談顧問合約。許仕仁於供詞中聲稱續租寫字樓屬集體決定,又解釋當時未落實顧問合約,未能意會涉利益沖突。(PH/U)
控方指,許仕仁當時卻未向積金局申報正在傾談顧問合約,免租住新地旗下禮頓山單位。控方指許當時任積金局,正就續租國際金融中心辦公室進行商討,而國金為新鴻基旗下公司,控方指許於期間不避嫌投票續租國金,並從新地旗下公司獲得3次無抵押貸款,惟卻沒有積金局申報,實有利益沖突之嫌。
當時,積金局正租用新地集團旗下的國際金融中心一期辦公室,需要與新地關聯公司商討續租,2003年5月,積金局董事局決定續租,許仕仁有投贊成票,但他並沒有向積金局申報他與新地之間的關系。
許仕仁與新地的關系,早於許仕仁擔任積金局行政總監建立。主控官指出早於02年7月,許仕仁已經與新地及郭氏兄分商討日後擔任顧問合約,其中時任新地主席的郭炳湘,亦知悉新地與許仕仁商討顧問合約,並向第二及第三被告郭炳江及郭炳聯寫下保密便條,草擬相關條款。這是主控官首次提及郭炳湘名字。
主控官指許仕仁出任積金局行政總裁期間,沒有避嫌向新地索取入住禮頓山的單位。許仕仁被指於01年出任積金局行政總裁期間,向新地郭氏兄弟稱,對跑馬地禮頓山相連單位有興趣,許仕仁的妻子同年開始聯絡室內設計師,裝修及打通單位,花費約130萬元裝修及訂造家具,其中一筆裝修費在他離開積金局前已經支付。而許仕仁於03年2月14日搬入禮頓山相連單位,許仕仁夫婦亦放棄當時住了20多年的政府公務員宿捨。不過,主控官在開案陳詞中又提到,當03年5月積金局董事局投票決定、是否續租新地有利益的國金寫字樓時,許仕仁投了贊成票,同意月租140萬向積金局續租國金辦公室6年租約,總金額達1億元。主控官表示,這是許仕仁收受利益之後的決定,涉及利益沖突。
另外,控方提到許仕仁在2000年至2003年擔任積金局行政總裁時,接受新地旗下財務公司兩筆沒有?W押的
控方指許仕仁入住禮頓山時,他仍然是積金局的行政總監,卻享用新地提供的免租單位,○五年四月郭炳湘致電趙,查問租約有否逾期,事實上當時的一年租約早已過期一年,郭炳湘乃指示趙重新訂立租約,並把立租約期又推前至○四年四月一日,為期兩年。
不過更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原來許仕仁涉嫌收授來自郭炳江及郭炳聯等提供利益的時間,是早於擔任積金局行政總裁發生。主控官指出許仕仁在擔任積金局行政總裁時,積金局正與新地就有關積金局位於國金中心一期辦公室一事進行商討。可是許仕仁正與郭炳江等人,正磋商擔任郭炳江及新地的顧問合約,同時許仕仁即將免費入住由新地提供的禮頓山單位,以及由新地旗下公司分別提供兩筆90萬元,以及150萬元貸款,但有關事項均無向積金局申報。同時許仕仁在擔任積金局行政總裁時,已有部署成為郭炳江等人及新地的顧問,據其本人於02年9月向積金局主席遞交申請退休的信函時,已表示期望在03年退休。可是在03年2月,即距離他離開積金局前6個月,已入住禮頓山單位;並且在2004年3月,即開始擔任新地代理顧問,每年獲得450萬元顧問費,同時亦獲得新地提供的貸款,以及獲得在國金一期的辦公室。上述的信函,或顯示許仕仁早已作部署。
許仕仁由2003年2月搬入新地持有的禮頓山相連單位,擔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時,拍板決定續租新地的辦公室,他沒有向董事局申報。
【本報訊】許仕仁涉收受的其中一個「甜頭」,是他免租入住禮頓山的相連豪宅,控方直指他做積金局行政總監時已睇中該豪宅,豪花130萬裝修,將兩個單位打通。許後來只向廉署承認獲免租三個月,理由是單位爆水渠,他聲稱去信新地表達不滿才獲免租,但控方指實情只是廁所淤塞,情況不但不嚴重,許事後更寫信贊賞大廈管理處。
許仕仁於積金局任行政總監期間,積金局正洽談續租國金一期辦公室事宜。當時積金局主席李業廣提出租用國金二期,積金局成員金管局總裁任志剛為免利益沖突而未有投票。控方指許當時正與新地洽談顧問合約及...
    代表控方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在開案陳詞指出,66歲的首被告許仕仁,於00年6月至03年8月出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時,已經濫用職權及隱瞞利益沖突。當時積金局正租用新地旗下的國際金融中心(IFC)一期辦公室,需要與新地關連公司商討續租,03年5月積金局董事局決定續租,許仕仁有份在董事局投贊成票,但他沒有向積金局申報他與新地之間的關系,包括他由政府宿捨搬往新地旗下跑馬地豪宅禮頓山第6座20樓單位時,獲免費租住該單位,並隱瞞當時他獲得新地子公司忠誠財務提供90萬元及150萬元無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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