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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內地公布嬰幼兒奶粉9細則 @ 2013-12-25T13: Back Hot News
Keyword:嬰幼兒 乳粉
Concept:2013年3月 , 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發布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今早公布嬰幼兒配方奶粉生產許可審查9條細則,全面提高奶粉水平,及嚴格監管生產和管理。規則要在明年5月尾前全部完成。
姜毓君介紹稱,參考藥品管理辦法,提高質量安全管理要求。2010版細則只是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HACCP),除此之外對管理體系沒有更多要求。而實施良好生產規范(GMP),是現代化生產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手段,是生產質量安全可靠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質量保證。因此新版細則參考藥品良好生產規范,提出與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相適應的質量安全管理模式,增加驗證、清場等規范程序,並要求企業嚴格執行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HACCP)和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范(GMP),實行覆蓋生產全過程的質量安全控制。
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監管一司副司長馬純良曾於公開場合就《審查細則》的修訂表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在研究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包裝的管理辦法,嬰幼兒乳粉企業信用檔案管理辦法以及嬰幼兒配方乳粉一系列管理制度,按照這些規定完善各項管理制度。此外,相關部門也將強化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抽檢,對企業生產市場銷售的乳粉組織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抽檢,向社會公布結果。來源一財網)
姜毓君稱,總局組織制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審查細則(2013版)》,是生產許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對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生產許可條件的進一步明確和規范。通過制定更加嚴格的細則,進一步提高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生產條件要求,規范許可機關生產許可審查工作。通過提升生產企業的管理、工藝、原料、人員、設備、檢驗等方面的標准,進一步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
此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明確,對采用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集團公司,基粉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不在同一廠區的,要一並組織審查;不在同一省(區、市)的,由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基粉工廠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開展聯合審查,增加對基粉管理制度的審查。審查通過後,由工廠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和乳制品生產許可證,並在生產許可證書副頁中注明基粉規格和相關企業名稱。對該類情況,根據集團公司申請,原則上給予3年的整改過渡期。對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其基粉不是企業內部工廠提供的,不予生產許可審查。
《意見》還指出,突出嬰幼兒配方乳粉企業首負責任。任何企業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
    公告指出,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在國內生產其僅在境外注冊商標和企業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得在國內生產標注為境外企業名稱、地址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購或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直接進行裝罐、裝袋、裝盒,或者改變包裝、標簽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輔料構成的同一種配方,生產不同產品名稱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馬純良表示,對采用干濕法復合工藝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集團公司,其采用濕法工藝生產基粉的工廠和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工廠不在同一個廠區的,要對基粉工廠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一並組織審查。對基粉工廠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不在同一個省(區、市)的,由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所在地省級局會同基粉工廠所在地省級局組成聯合審查組進行審查,同時增加對基粉儲存、運輸、使用管理制度的審查,確保基粉的質量安全。基粉僅限於集團公司內部的工廠使用。審查通過後,由工廠所在地省級局分別發證,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在生產許可證證書副頁中注明所使用的基粉規格及其工廠名稱。對基粉工廠發放乳制品生產許可證,在生產許可證副頁中注明基粉的規格和使用的工廠名稱。 來源中國新聞網)
細則中規定,有關生產0~6個月齡嬰兒配方乳粉使用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的質量要求及產品分段要求,企業需要更改配方或改變產品名稱、包裝、標簽的,給予1年的整改過渡期。記者發現,此次新發布的細則中,對生產企業的生產工藝有更嚴格的規定和審查,比如對干濕法復合工藝審查規定,對集團公司內部既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又生產基粉的工廠,發放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許可證,在生產許可證副頁中注明生產的基粉規格和使用的工廠名稱。 對集團公司所屬基粉工廠和嬰幼兒配方乳粉工廠不在同一個廠區的,各省級局根據集團公司申請,原則上給予3年的整改過渡期。但對於對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企業,其基粉不是企業內部工廠提供的,不予生產許可審查。
為觀察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嬰幼兒乳粉品質安全工作的部署,國家品質監督檢驗總局9月底公布的《質檢總局關於加強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2013年第133號)要求,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經注冊的境外生產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不允許進口。
,針對嬰幼兒配方乳粉分段混亂和生產工藝不明確的情況,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定,新版細則明確嬰幼兒配方乳粉分為嬰兒配方乳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粉(6—12月齡、2段)和幼兒配方乳粉(12—36月齡,3段)。
廣州奶業協會理事長王丁棉向記者表示,《規定》與國家之前的政策相比更加專業化、更加細致,也更加規范化。「《規定》從嬰幼兒乳粉生產的源頭開始把控,涉及生產、流通等各個環節,使國家監管部門的監管更加有據可依,如果企業的產品出現問題也可以找出問題的具體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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