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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打擊謠言,危害遠甚於謠言 @ 2013-09-10T11: Back Hot News
Keyword:誹謗 謠言 網絡 轉發 次可判刑
Concept:網絡謠言司法解釋 , 轉發500次可判刑3年
大陸最近嚴打網路謠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公布網路誹謗等問題的司法解釋,根據指出,誹謗訊息在網上被點擊、瀏覽5000次以上,或被轉發500次以上,即屬於「情節嚴重者」,可構成誹謗罪,處3年以下徒刑。
謠言轉發超500次 可構成誹謗罪
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兩高出台網絡謠言司法解釋:同一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可構成誹謗罪。不知情而轉發不構成誹謗罪。
點擊5000次和轉發500次算情節嚴重,那麼點擊50000次或轉發5000次呢,算不算情節特別嚴重?按誹謗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算,司法解釋只說出了定罪下限,卻並沒有說出定罪上限。轉發500次,和5000次當然是大不一樣的。而且,根據大數據理論,網絡上的信息在大數據中並沒有傳播頻次的高下,傳播范圍廣的信息有可能會被大數據當成噪音去掉,而一條無人轉發的微博,很有可能對大數據最終結果起到決定性作用。
HTTP://NEWS.CHINA.COM.CN/2013-09/10/CONTENT_29977092.HTMNEWS.CHINA.COM.CN針對兩高出台的司法解釋,昨天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洪道德表示,司法解釋界定了網絡上謠言與正當言論的界限,有了具體的違法犯罪標准,對正常的言論實際上是一種保障。2013-09-10 06:55:56.0袁國禮學者談網絡謠言入刑:轉發的轉發也要計算在內司法解釋,網絡謠言,舉報權,誣告,不作為犯罪學者談網絡謠言入刑:轉發的轉發也要計算在內學者談網絡謠言入刑:轉發的轉發也要計算在內10007183219新聞庫/ENPPROPERTY-->
趙占領認為,網絡謠言根據內同具有不同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公安機關嚴厲打擊網絡謠言具有充分必要性,本次兩高發布的《解釋》實際上就是為了掃清打擊網絡謠言所存在的法律障礙,以為公安機關主動打擊網絡謠言、網絡誹謗等行為提供一個確實的依據,使得打擊網絡謠言的相關罪名更明確、具體化。
《解釋》第一條第二款還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論。」如果行為人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實施了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行為,主觀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情節惡劣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符合刑法的規定。但是,如果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構成誹謗罪。
回到司法解釋本身,以謠言的點擊和轉發量作為入罪的標准,合乎定罪中對社會危害性的考慮。因為在形式上,我們只能根據點擊和轉發量來認定謠言的傳播范圍,進而評估其社會影響。同時,司法解釋者強調,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不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從而化解了人們對限制網路反腐的擔憂。
此外,最近有傳言稱,打擊網絡謠言等行動是一種「報復」,是對近日多起「網絡反腐」、「微博反腐」事件的「打壓」。對此,孫軍工做了正面回應,他表示:廣大網民利用信息網絡進行反腐倡廉,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對待,負責任地核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即使檢舉、揭發的部分內容失實,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或者不屬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就不應以誹謗罪追究刑事責任。
13135 教授談網絡謠言入刑:轉發的轉發也要計算在內 [評]
(澳門電台消息)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記者會,就網絡謠言構成犯罪的情況公布司法解釋規定,明天起實施。 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及瀏覽次數達5,000次,或被轉發達500次,可構成誹謗罪,且情節嚴重。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可能會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高亦明確網絡誹謗的公訴條件,包括引發群體性事件、引發公共秩序混亂、損害國家形象,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利益。 兩高同時強調,打擊網絡謠言和網絡反腐不沖突,網民透過網絡揭發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誹謗,就不會被追究誹謗罪。(李芬艷 黃彩嬋)
內地最近嚴打網絡謠言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發布司法解釋,明確網絡誹謗行為入罪標准,對誹謗罪設定了嚴格的量化入罪標准。
這一規定的出台,立即引發網友的強烈反彈。有網民今天故意在微博上轉發了一條丑化美國的「網絡謠言」,聲稱是為了「驗證政府對網絡謠言的懲治力度」。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下午15時召開新聞發布會稱:同一網絡誹謗資訊實際被點擊、流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等情形,應定為「情節嚴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比如,關於網絡誹謗罪的認定問題,明確了「明知」與「不明知」的界限,為「情節認定」設定了量化標准,可有效防止「誤傷」一般的網絡信息發布、轉發者;對網絡舉報「失實」的情況作了明確規定,避免與「網絡反腐」、「微博反腐」相沖突;對網絡非法經營犯罪的認定及處罰,可以規范網絡業務,防止一些合法注冊登記的網絡公司打「擦邊球」,在正當業務范圍之外從事刪帖、發帖等非法經營。
《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准,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解釋》第二條采取列舉的方式,對誹謗罪構成要件中的「情節嚴重」標准,從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的次數,誹謗行為的後果,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方面加以具體化,在司法實踐中可操作性更強。《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考慮到轉發信息會造成多人瀏覽該轉發信息的後果,經實證研究和專業論證,本項對誹謗信息被點擊、瀏覽次數與被轉發次數,在數量標准上作了區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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