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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只「僵屍股」或年內退市 18只ST股獲「放生」 @ 2012-07-02T08: Back Hot News
Keyword:退市制度 方案 完善 上市公司
Concept:21年 , 深交易所發布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經濟通通訊社29日專訊》深交所發布《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明確B股的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相關指標。 深交所稱,有反饋意見提出,應考慮同時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分別設定A股和B股的相關指標。 經認真研究,《方案》規定:(1)本所僅發 ... 觀看全文
上證所表示,此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總結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進行的。方案設計堅持積極穩妥、統籌兼顧的原則,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機制為方向,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准,嚴格恢復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安排。
在中國證監會的指導下,本所積極推進退市制度改革。2012年4月29日,本所對外發布了《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退市方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5月20日征求意見截止後,本所根據社會各界反饋的意見,對退市制度改革方案進行了修改完善,正式發布《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簡稱「《退市方案》」)。
上交所表示,《退市方案》彌補了現行退市標准和程序的不足,通過增加「扣非」標准和30個交易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要求,對恢復上市環節中的兩個關鍵問題作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其次完善了退市標准。將淨資產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2年改為3年,將營業收入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4年改為3年,增加因追溯重述導致淨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三是明確了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條件。針對以往股市中「劣幣驅逐良幣」,「殼資源」炒作等非理性現象,在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環節設立了更細致、更具體的條件,明確市場預期,遏制對績差公司股票的過度炒作。四是保障新舊退市制度的平穩銜接和過渡。
繼創業板退市制度建立後,昨天,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盡管方案新增了淨資產、營業收入等多項退市指標,但業界普遍認為,新指標從2012年度才開始計算,使得垃圾股保殼難度降低,退市過程變得更加漫長,「這一刀砍得太溫柔」;此外,缺少對中小股民利益的補償條款。不過,新方案出來後,主板市場的垃圾股必然受到沖擊,A股市場在昨天失守2200點後還要承受短暫陣痛。 揚子晚報記者 徐建華
據中國上市公司輿情中心的監測,有關退市制度的話題一直以來均是投資者關注和熱議的話題之一,而深滬交易所今日發布新的退市方案之後,更加引起了網絡上的輿情熱議。大部分投資者及網友,均樂見深滬交易所對退市制度做出了完善和改進,認為其能切實向保護投資者權益的方向邁進一大步,而完善退市制度將會有利於股市的長期健康發展,也有投資者對退市制度做出了更進一步的建議和期望。路透社駐上海記者陸建鑫在微博中稱,B股市場已經到了最危險的時候,認為單單是B股上市的公司,會比AB股同時上市的公司更加危險。
據本報數據中心統計,自A股設立至今21年,除了因吸收合並以及分立等特殊原因而退市的上市公司外,真正因監管規則而退市的公司只有42家,僅占目前上市公司總數的1.7%,特別是自*ST聯誼於2007年12月退市之後,A股市場一直處於“只進不出”的狀態。不過,依據深滬兩市的《退市制度方案》,目前至少有41家上市公司已處於退市邊緣。
中國網6月28日訊 據上交所網站消息,為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建立順暢的退市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上交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淨利潤、淨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應當至少同時符合下述7個條件,方可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消息面上,昨日,深滬交易所同時發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加上此前發布實施的創業板退市制度方案,國內多層次資本市場退市制度體系由此全面建立。結合兩市方案內容來看,就市場最為關注的具體退市指標,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結合反饋意見,對此前的退市指標進行了部分修改及新增,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指標。《方案》還對重新上市的具體條件予以明確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今天分別發布《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兩市主板及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新的退市制度方案正式推出。相對於征求意見稿,退市條件主要做了如下修改:多數意見認為淨資產連續兩年為負的退市標准偏緊,現規定淨資產連續3年為負者應終止上市。多數意見認為主營業務收入連續4年低於1000萬元的標准過寬,現改為對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相應地其退市期間由原定的4年改為3年。
針對市場上長期存在「僵屍」、「空殼」公司等突出問題,《退市制度方案》新增了淨資產、營業收入、非標審計意見等相關退市標准,同時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盤價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標准,進一步防止上市公司通過各種手段規避退市。而對一些績差公司依靠政府補貼等非經常性損益長期「停而不退」的現象,上交所《退市制度方案》增加了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標准。《退市制度方案》在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環節設立了更細致、更具體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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