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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資 罰4銀行共4420萬 @ 2021-11-21T04: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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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助理總裁朱立翹說,今日公布的4宗個案,是在《打擊洗錢條例》生效後發現有關缺失,當時銀行業界對條例的了解及掌握較為有限。至今,香港銀行業界,包括有關銀行,已顯著加強金融罪行相關法例合規能力。銀行應參考這些個案例子,檢視數據質素及相關交易監察系統的成效,並持續采取適當措施以減低風險。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銀行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生態系統中擔任「龍門」的重要崗位,就《打擊洗錢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訂明的法律及監管要求負有責任,有關做法安排亦符合國際標准。上述四宗個案是在《打擊洗錢條例》生效後發現有關缺失,而當時銀行業界對該條例的了解及掌握較為有限。至今香港銀行業界,包括有關銀行,已顯著加強金融罪行相關法例合規能力,特別是在程序、管控措施及人員配置方面的改進。銀行應參考這些個案例子,檢視數據質素及相關交易監察系統的成效,並持續采取適當措施以減低風險。
金管局是在《打擊洗錢條例》於2012年4月1日生效後,就銀行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一系列現場審查後再作出跟進調查,而當時銀行業界對有關條例的了解及掌握較為有限。金管局調查發現在有關期間的管控問題,主要涉及持續監察客戶關系,以及就高風險情況進行嚴格客戶盡職審查方面存在缺失。
11月19日,金管局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完成對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建銀亞洲」)、中國信托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中國信托香港」)、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 (「工銀亞洲」) 及UBS AG香港分行 (「UBSHK」)的調查,發現四間銀行在持續監察客戶關系,以及就高風險情況進行嚴格客戶盡職審查方面存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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