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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祭新規要求商銀降低手續費 @ 2014-02-14T23: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銀行 收費
概念:銀監會中國銀監會 , 發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根據發展改革委、銀監會公布的《關於印發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的通知》,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戶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包括部分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和票據等服務項目,具體收費項目和標准按《商業銀行服務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目錄》執行。
按照《價格法》有關規定,《辦法》將銀行服務價格分為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市場調節價,實施分類管理。對於銀行客戶普遍使用、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銀行基礎服務,納入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范疇,由主管部門根據商業銀行服務成本、服務價格對個人或單位的影響程度、市場競爭狀況等制定和調整。同時,《辦法》界定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銀行服務范圍,強調依法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主體是商業銀行總行、外國銀行分行,細化了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程序。
與《通知》同步實施的《辦法》,對加強市場調節價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行為監管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明確定價程式,要求商業銀行總行制定和調整銀行服務價格應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式。二是強化服務價格公示要求,商業銀行要通過營業場所、網站等渠道及時准確公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等信息;商業銀行新設和提高市場調節價服務項目和收費標准,都應至少提前3個月公示,提高透明度,保障客戶的知情權,便於客戶監督,維護合法權益。三是加強內部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服務價格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完善客戶投訴處理制度。四是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對商業銀行違規行為的外部監督管理力度,並積極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協調作用等。(中新網金融頻道)
一、商業銀行為銀行客戶提供的基礎金融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基礎金融服務包括部分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和票據等商業銀行服務項目,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按照《目錄》執行。
《經濟通通訊社14日專訊》中銀監發布《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根據商業銀行成
服務需求。但也有消費者反映,商業銀行部分服務收費不規范,客戶普遍使用的部分收費標准偏高等問題,增加了消費者負擔。同時,部分現行商業銀行服務政府定價項目和標准已不適應當前
三是部分免除了銀行個人客戶的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個人賬戶管理費和年費也是群眾反映比較多的收費問題。為回應社會訴求,減輕客戶負擔,減少重復開戶,促進銀行資源合理使用,按照保障基本、合理負擔的原則,《通知》規定對於銀行客戶賬戶中(不含信用卡)沒有享受免收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的,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申請,為其提供一個免收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和年費的賬戶(不含信用卡、貴賓賬戶)。
商業銀行通過櫃台提供的主要是常用的、基礎的服務。為降低銀行客戶負擔,《通知》對個人跨行櫃台轉賬匯款、個人異地本行櫃台取現等手續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設定最高收費,並適當降低了收費標准。對電子銀行管道提供的轉賬、取現等手續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並未納入政府管理范圍。
近年來銀行的收費項目越來越多。武漢大學法學教授孟勤國曾向媒體披露了一份《銀行卡收費不當問題調查研究》報告。報告中指出,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明確銀行收費項目僅300多種,而到了2011年,《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中列出的收費項目已多達3000種,7年時間銀行收費項目竟增長了10倍。盡管按照銀監會、央行和國家發改委要求,這些年已陸續叫停一些收費項目,但銀行卻頻出新招,收費反而越「減」越多。
與此同時,商業銀行業務發展和受理渠道的多樣化,使服務價格披露和金融消費者行使知情權和選擇權的形式更加復雜,而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化,而且很分散;銀行服務價格領域暴露的問題增多,亟待規范。基於業務發展進程中遇到的這些問題,中國銀監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多次討論並對《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03年第3號)進行修訂,形成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銀行服務價格行為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制定和調整、市場調節價的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信息披露、內部管理、服務價格監督管理等多個方面對銀行服務價格行為進行系統性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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