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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指報告助查超市是否違法 @ 2013-12-21T12: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超市 消委會
概念:市場兩大超市 , 超市向供應商施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本港《競爭條例》仍未實施,消委會昨公布有關超市競爭調查,發現兩大超市集團高占六成的市場份額,競爭程度為中度,需要密切監察其市場權勢。調查指兩大超市有向供應商施壓,要求供應商簽訂獨家發售合約,甚至阻止其他零售商減價,在外國已構成反競爭行為。消委會希望競爭事務委員會可參考報告及跟進,以草擬《競爭條例》的行為守則。
    【香港商報訊】記者李彩荷報道:消費者委員會昨日發表首份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首次指出有表面證據顯示,市面兩大超級市場集團:百佳和惠康有反競爭行為。研究發現,兩大超市合共占食品零售市場份額達62.5%,市場集中度屬中度。根據供應商提供的資料,兩大超市曾向供應商和競爭對手施以限制商業行為,包括阻止供應商向其他零售商提供優惠折扣、生產自家品牌與供應商的品牌競爭、續約時加入對供應商不利的條款等。消委會促請競爭事務委員會在競爭法全面實施後,審視兩大超市是否藉濫用市場權勢來從事反競爭行為。
超市的辣招未必顯於與供應商簽訂的合約,而是透過非正式渠道施壓。有供應商透露,與超市合約中雖無提及獨家銷售權,惟超市仍要求擁獨家銷售權;另曾有供應商遭超市投訴或反對其向減價或提供折扣的競爭對手供貨,又投訴其向競爭對手提供折扣,威脅終止交易。
消委會就超市競爭行為前日發表報告後,有供應商昨日致電電台「烽煙」節目,指有大型超市條件苛刻,包括每年增加抽取利潤百分比,令他們生存空間越來越小。亦有經營士多的零售商表示,有供應商以大幅加價方式,以減少向超市外的零售商供貨,相信是受大型超市影響。
【NOW新聞台】消委會發表雜貨市場零售報告,發現大型零售商及超市涉嫌以多種手法向供應商施壓,構成反競爭行為。消委會建議,競爭事務委員會在競爭法生效後調查。
消委會指兩間大型連鎖超市「百佳」與「惠康」,指其占食品零售市場額逾6成。針對大型超市利用議價能力,向供應商施壓,限制商業行為,建議競爭事務委員會在實施競爭條例後,評估連鎖超市是否有礙競爭(詳見港聞A34版——「百佳惠康6辣招 消費者捱貴貨」)。
【明報專訊】消委會發表《雜貨零售市場研究報告》,發現本港大型連鎖超市一些經營手法,有疑似反競爭行為,由於消委會並無調查權力,報告披露的情況主要靠供應商提供,會否屬於一面之詞,無從查證。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未正式運作,《競爭條例》也未生效,基於連鎖超市經營手法是否對消費者不利的問題,已經困擾市民很長時間,競委會應該宣示正式運作之後,第一件事會對連鎖超市的經營手法展開調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競爭條例的規定,若證明無違法,可還連鎖超市清白;若有違法,則須促使競爭回復公平正常,使消費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有關大型連鎖超市營運,長期以來社會上負面評價甚多,消費者發現它們的貨品售價,不少高於其他商號,所謂減價時日,曾被揭發實際是先加後減,消費者並無得益甚或反而買貴貨;供應商則抱怨遭到連鎖超市不公平對待,除了要繳付廣告費、上架費,還備受壓力,要他們迫使其他商號不能以較低價錢出售貨品等。這類說法和情況,困擾市民超過20年,1994年、2003年消委會曾經做研究分析,雖然指出連鎖超市一些經營手法有可議之處,但是因為消委會沒有調查權力,無權查閱例如超市與供應商簽署的合約文件等,因而未能找到證據,證明市場權勢扭曲市場,破壞自由競爭,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消委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鄭建韓表示,結果顯示兩間連鎖超市雖然分別持有的市場份額都不到40%,但仍占市場逾25%的份額,有可能擁有相當市場權勢,情況令人關注。報告又以不記名的訪談和問卷調查訪問了43間供應商,發現有超市曾利用市場權勢帶來議價能力,向供應商施以限制的商業行為和壓力,做出「不公平營商行為」;75.6%受訪供應商表示續約時往往要面對不平等條款,如要向零售商支付「上架費」,分擔廣告開支和損壞貨品的成本等。供應商又投訴超市生產自家品牌,以較低價售賣,令其他品牌難以競爭。
消委會的報告指,有75.6%不記名受訪供應商均透露,與大型超市訂明合約時,曾被要求在交易量上作出遷就,又要繳交「上架費」、廣告費,承擔損壞貨品津貼和分擔未出售貨品的成本;甚至有40%受訪供應商被要求只可在大型超市獨家發售。
消委會披露,香港兩家最大型連鎖超級市場百佳和惠康,利用議價力向供應商施壓,如阻止向其他零售商提供折扣優惠。消委會建議有關方面,評估是否有個案觸犯法例。兩大超市集團則回應,絕不干預或向供應商施壓。
消委會建議競爭事務委員會在競爭條例實施後,再審查報告,評估連鎖超市有否妨礙競爭,又促請業界自律,制訂措施讓蒙受損失的市場參與者有渠道表達關注。
消委會踢爆領匯平租益百佳惠康助長霸權 苛索廿萬上架費兼拖數 供應商:超市大石砸死蟹 百佳指供應商主動提特價推廣 符合商業道德 惠康:絕不干預供應商商業決定 被指助長兩大超市優勢 領匯:有引入中小型超市
消委會訪問43間匿名供應商,發現兩大超市利用它們的市場優勢,與供應商簽約時,加入不平等條款。消委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鄭建韓指,由於供應商依賴超市,令他們沒有議價能力,「供應商對超市慨倚賴非常大,佢系大客,叫你做乜都要做啦!」
報告按照兩大超市分店數目及客量計算,在食品零售市場,百佳及惠康占有率分別占28.6%及33.9%,共占市場60%;相反,小型超市數目在16年間萎縮16%,所占的行業整體樓面面積不足1%。消委會認為市場集中度屬中度,有競爭憂慮。消委會更訪問43家供應商,發現兩大超市使用多項不合理經營手法。
報告顯示, 兩大超市的店鋪數目, 共占食品零售市場份額達六成二 , 市場屬中度集中. 報告也揭示, 七成半受訪供應商在與大型超市訂定合約時, 條款不公平, 包括要接受超市的指示, 將貨品下架及降低售價, 部分供應商更被阻止向其他零售商提供優惠折扣, 甚至要停止向超市的競爭對手供貨 .
是否有連鎖超市企圖誘使供應商訂立排斥競爭對手的專營行為(EXCLUSIVE DEALING)、規定零售價(RESALEPRICE MAINTENANCE)及拒絕供應給其他商戶,以妨礙市場競爭,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的資料及搜證調查。
消委會指出,並非所有超市向供應商施壓的手段都違反《競爭法》,該會競爭政策研究小組主席鄭建韓指出,上架費、推廣費等屬不公平貿易,日本及韓國直接以競爭法規管這些不公平貿易行為,但幾個重要的競爭法司法管轄區,如歐盟、英美,這類行為都不受競爭法第一及第二行為守則規管,即合謀反競爭及濫用市場權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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