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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加口風大轉阿里赴港上市現轉機 @ 2013-10-28T14: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李小加
概念:經濟公司股權 ,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24日
對於如何平衡創辦人及股東利益,李小加認為,對象必須針對創新型公司,而且擁有特權的必需是創辦人或創辦人團隊,並不可轉讓,同時創辦人必需持有一定股權,一旦出售則特權將會取消,並可以考慮施加最低市值或流通量等條件,確保這類公司中有一定數量的成熟機構投資者,監督這種特權不會被濫用。
阿里巴巴上市地點懸而未決,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今天發表了名為《夢談之後 路在何方——股權結構八問八答》的文章。文中,他指出「創新型」科技公司在好的制度設計下,控制權與公共股東利益可以調和。同時,他以FACEBOOK、谷歌、蘋果等公司舉例,說明創始人對於「創新型」科技公司的重要性。
李小加強調,提出探討股份架構是「關乎公眾利益」,不願香港錯過中國資訊革命,又指香港不能受錯過一個世代的公司,並指一直占領道德高地, 或意味香港主動放棄大批引領經濟潮流的創新型公司,從而失去市場未來核心競爭力。
    如果創始人的提名屢次被股東否決仍能繼續提名,李小加認為,這樣的控制權就可能造成實際的同股不同權,假如提名權在股東大會否決一至兩次後即永久消失,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該制度可能被濫用而引發的爭議。假如市場同意給予創新型公司創始股東特殊權利,李小加認為,必須為「新經濟」、「創新型公司」下更准確定義,而獲得有限和例外權利的,必須是創始人或創始團隊,「例外」不應該被隨意轉讓或繼承;一旦創始人或創始團隊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例外」應自動失效。不過,他認為現時熱議的合伙制是人治,公司制是法治,上市公司只能是采用以股權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機制。
24日,香港證券交易所行政總裁李小加發布最新博客文章《夢談之後 路在何方——股權結構八問八答》,再次討論阿里上市風波對香港上市制度帶來的沖擊與思考。從李小加的文章來看,他的態度是傾向於:香港資本市場應該為一代創新型科技公司有限度改變,這關乎香港長遠利益。
李小加指出,市場即便同意做出規則修訂,但上市申請人也需要是代表新經濟的創新型公司,並且獲得這種權利的必須是創始人或創始團隊,創始人也必須是股東並持有一定股權。阿里巴巴是目前內地最賺錢的互聯網公司,在4月至6月的三個月內,淨利潤大增1.45倍達7.17億美元。而阿里巴巴主席馬雲作為創始人之一,旗下擁有股權7.4%,基本符合李小加所指的條件。
北京時間10月24日晚間消息,阿里巴巴上市地點懸而未決,香港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今天發表了名為《夢談之後 路在何方——股權結構八問八答》的文章。文中,他指出“創新型”科技公司在好的制度設計下,控制權與公共股東利益可以調和。同時,他以FACEBOOK、谷歌、蘋果等公司舉例,說明創始人對於“創新型”科技公司的重要性。
行政總裁李小加以個人身份,再就投資者保障與股權結構問題發表網志,強調在下一波新經濟浪潮中,中國創新型公司將占據相當大的比重,若未經認真論證和諮詢,就錯失了這一代新經濟公司是一大遺憾。他認為,給予創新型公司創始人一定的控制權與保護公共股東利益,可以在一個與市場制衡和糾錯機制相匹配的制度下調和,更可以為創新型公司提供有限制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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