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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經濟】李小加︰創新型科技公司控制權與公共股東利益可以調和 @ 2013-10-26T06: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李小加
概念:創新型科技公司 ,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
對於如何平衡創辦人及股東利益,李小加認為,對象必須針對創新型公司,而且擁有特權的必需是創辦人或創辦人團隊,並不可轉讓,同時創辦人必需持有一定股權,一旦出售則特權將會取消,並可以考慮施加最低市值或流通量等條件,確保這類公司中有一定數量的成熟機構投資者,監督這種特權不會被濫用。
阿里巴巴上市地點懸而未決,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今天發表了名為《夢談之後 路在何方——股權結構八問八答》的文章。文中,他指出「創新型」科技公司在好的制度設計下,控制權與公共股東利益可以調和。同時,他以FACEBOOK、谷歌、蘋果等公司舉例,說明創始人對於「創新型」科技公司的重要性。
    如果創始人的提名屢次被股東否決仍能繼續提名,李小加認為,這樣的控制權就可能造成實際的同股不同權,假如提名權在股東大會否決一至兩次後即永久消失,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該制度可能被濫用而引發的爭議。假如市場同意給予創新型公司創始股東特殊權利,李小加認為,必須為「新經濟」、「創新型公司」下更准確定義,而獲得有限和例外權利的,必須是創始人或創始團隊,「例外」不應該被隨意轉讓或繼承;一旦創始人或創始團隊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例外」應自動失效。不過,他認為現時熱議的合伙制是人治,公司制是法治,上市公司只能是采用以股權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機制。
李小加強調,假如市場同意給予某些創新型公司的創始股東一些特殊權利,獲得此類有限權利的必須是創始人或創始團隊。創始人必須是股東並持有一定股權,因為討論的基礎是股東的權利,要保證創始人與股東利益的整體和長期一致性;一旦創始人或創始團隊手中的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下,這一制度「例外」也應自動失效。
李小加指出,市場即便同意做出規則修訂,但上市申請人也需要是代表新經濟的創新型公司,並且獲得這種權利的必須是創始人或創始團隊,創始人也必須是股東並持有一定股權。阿里巴巴是目前內地最賺錢的互聯網公司,在4月至6月的三個月內,淨利潤大增1.45倍達7.17億美元。而阿里巴巴主席馬雲作為創始人之一,旗下擁有股權7.4%,基本符合李小加所指的條件。
他在《股權結構八問八答》一文中,也多次提到新經濟來帶的機會。「對於香港而言,丟掉一兩家上市公司可能不是什麼大事,但丟掉整整一代創新型科技公司就是一件大事,而未經認真論證和咨詢就錯失了這一代新經濟公司更是一大遺憾。」「公眾利益也應該包括發展市場、確保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長期核心競爭力。」
港交所李小加談股權結構:錯過創新公司關乎公眾利益
行政總裁李小加以個人身份,再就投資者保障與股權結構問題發表網志,強調在下一波新經濟浪潮中,中國創新型公司將占據相當大的比重,若未經認真論證和諮詢,就錯失了這一代新經濟公司是一大遺憾。他認為,給予創新型公司創始人一定的控制權與保護公共股東利益,可以在一個與市場制衡和糾錯機制相匹配的制度下調和,更可以為創新型公司提供有限制的特例。
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昨天再次發表文章,回應阿里巴巴上市計劃引發的股權爭論。李小加在文章中說,合伙人制度是人治,按照出資比例確定投票權則是法治。不過他又表示,給予創新型公司創始人一定的控制權,與保護公共股東利益並不是不可調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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