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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小加撐阿里來港蔡東豪:最重要公平 @ 2013-10-26T02: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李小加
概念:香港交 , 上市公司股權
對於如何平衡創辦人及股東利益,李小加認為,對象必須針對創新型公司,而且擁有特權的必需是創辦人或創辦人團隊,並不可轉讓,同時創辦人必需持有一定股權,一旦出售則特權將會取消,並可以考慮施加最低市值或流通量等條件,確保這類公司中有一定數量的成熟機構投資者,監督這種特權不會被濫用。
這里值得一提的是,「合伙人制度」本身是否可以是一個條件呢?如前所述,「合伙人制度」是公司自身激勵人才、留住人才和追求特定價值觀的管理制度,市場監管者毋須評論其優劣,但它不應與公司的股權制度溷為一談。如果「合伙人」符合開列的條件,例如他們是創新公司創始人或團隊,並且是持有一定股份的股東,那麼就可以被考慮,否則就不行,這與申請人是否采用「合伙人制度」並無必然關系。
李小加首次公開評論了馬雲此前提出的備受爭議的「合伙人制度」,通過一句「四兩撥千斤」的表述:「老實說,我不明白這個問題與我們討論的上市公司股權治理機制有什麼必然的邏輯關系。」輕松化解了公眾此前對於這一特殊制度的糾結與詬病。並提出,只要創新型公司的創始人或創始團隊同時是持有一定股權的股東,就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特殊權利,而這與是否采取合伙人並無必然關系。
創新型公司還有一個重要的共同特點,就是它們的創始人創業時都沒什麼錢,必須向天使投資人、創投、私募基金等融資來實現自己的夢想,這就使得他們在公司中的股權不斷被稀釋;一旦公司上市,他們的股權將進一步下降、作為公司發展方向掌舵人的地位將面臨威脅。在公司的長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發生沖突時,他們甚至可能會被輕易地逐出董事會。
李小加網志中指出創新型公司不同於傳統公司,「創新型公司與傳統公司最大的不同在於,它取得成功\U7684關鍵不是靠資本、資□或政策,而是靠創始人 獨特的夢想和遠見。」針對創新型公司,可以給予「有限特權」,即擁有特權的必需是創辦人或創辦人團隊,並不可轉讓,同時創辦人必需持有一定股權, 一旦出售則特權將會取消,並可以考慮施加最低市值或流通量等條件,確保這類公司中有一定數量的成熟機構投資者,監督這種特權不會被濫用。
也加入阿里巴巴上市爭奪戰,但外界對於阿里巴巴赴香港上市的猜測卻從未斷過。香港交易所(00388.HK)行政總裁撰文表示,如果錯過整整一代創新型科技公司是關乎香港的公眾利益的,並向公眾解釋為何創新型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上不同,他認為公眾股東利益與創新型科技公司控制權可以調和,有市場人士認為,李小加此舉疑似在呼吁香港市場考慮為阿里巴巴放行。
他續指,創新型公司與傳統公司最大不同是,創新型公司的創始人在創業時都沒甚麼錢,必須向創投基金融資來實現夢想,創始人在公司中的股權也不斷被稀釋;一旦他們與大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可能會被輕易逐出董事會。為保護這些公司,國際領先市場和很多機構在這方面已有新思維,認為給予創始人一定的空間與機會掌舵,有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
    如果創始人的提名屢次被股東否決仍能繼續提名,李小加認為,這樣的控制權就可能造成實際的同股不同權,假如提名權在股東大會否決一至兩次後即永久消失,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該制度可能被濫用而引發的爭議。假如市場同意給予創新型公司創始股東特殊權利,李小加認為,必須為「新經濟」、「創新型公司」下更准確定義,而獲得有限和例外權利的,必須是創始人或創始團隊,「例外」不應該被隨意轉讓或繼承;一旦創始人或創始團隊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例外」應自動失效。不過,他認為現時熱議的合伙制是人治,公司制是法治,上市公司只能是采用以股權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機制。
行政總裁李小加以個人身份,再就投資者保障與股權結構問題發表網志,強調在下一波新經濟浪潮中,中國創新型公司將占據相當大的比重,若未經認真論證和諮詢,就錯失了這一代新經濟公司是一大遺憾。他認為,給予創新型公司創始人一定的控制權與保護公共股東利益,可以在一個與市場制衡和糾錯機制相匹配的制度下調和,更可以為創新型公司提供有限制的特例。
創新先生滔滔不絕,冷不防聲音穩重的披露先生插嘴進來。「冷靜一點,創新先生。現在問題的關鍵不是創新的創辦人和進取的投資者相比孰優孰劣,而是訊息披露。監管機構只需要定下良好體制確保訊息披露准確並懲罰違規者。別忘了,若有公司以這樣的股權結構上市,考慮到手上並不平等的投票權,投資者願意為它們付出的價格自然也會打折扣。至於公司創辦人若要求有特殊投票權而投資者願意為這種架構的公司付出甚麼樣的價格,就由市場來定吧。這種體制在美國和其他地方都很成功,既不損害公司價值,也沒有影響投資者利益。香港市場是時候與時俱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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