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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脈搏】阿里來港心未死小加發文明撐 @ 2013-10-25T19: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李小加
概念:阿里來港上市 , 創新公司股權
另外,納斯達克行政總裁日前表示歡迎阿里到該所上市,阿里首席執行官陸兆禧知道後感謝對方誠意,表示無論到哪里上市,都希望大家能了解公司合伙人這種開放、創新、承擔責任和推崇長期發展的文化。他續稱,香港對創新公司和創新架構的理解還需要時間消化,至於是否肯定不來港上市,他只回應:「等冷靜左先講!」
阿里來港上市,掀起市場對同股不同權的爭議,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再度撰文,闡述對創新公司股權架構的看法,認為市場可以討論是否讓這些公司的創辦人,擁有「用完即止」的董事提名權。雖然李小加強調在網志撰文只屬個人意見,但這亦反映出港交所對爭取阿里來港上市念念不忘。(接下頁)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EXCHANGES & CLEARING LTD., 簡稱:香港交易所) 行政總裁李小加(CHARLES LI)周四晚間在該公司網站上發布一篇博客文章,要求市場參與者重新討論是否能允許另類股權結構,比如阿里巴巴提出的結構。據了解阿里巴巴想法的人士說,阿里巴巴試圖要求豁免權,讓擁有公司約10%股權的28位合伙人組成的團體能提名公司董事會大多數成員。
也加入阿里巴巴上市爭奪戰,但外界對於阿里巴巴赴香港上市的猜測卻從未斷過。香港交易所(00388.HK)行政總裁撰文表示,如果錯過整整一代創新型科技公司是關乎香港的公眾利益的,並向公眾解釋為何創新型公司的公司治理機制上不同,他認為公眾股東利益與創新型科技公司控制權可以調和,有市場人士認為,李小加此舉疑似在呼吁香港市場考慮為阿里巴巴放行。
阿里巴巴上市地點懸而未決,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今天發表了名為《夢談之後 路在何方——股權結構八問八答》的文章。文中,他指出「創新型」科技公司在好的制度設計下,控制權與公共股東利益可以調和。同時,他以FACEBOOK、谷歌、蘋果等公司舉例,說明創始人對於「創新型」科技公司的重要性。
核心提示:阿里巴巴決定遠離香港新股市場基本上已是無法逆轉。外界認為該公司不選擇來港上市,或與香港監管當局並不接納阿里巴巴期望保留合伙人制度有關。香港交易所(388)行政總裁李小加日前出席公開活動,被問及有關阿里巴巴的相關議題時已指出,本港證券監管機構及相關法律相當好,並無需要改變的原因。昨日李小加則在其網志中,在大談創新等問題,強調在公眾利益與港交所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會以公眾利益放在第一位。
2012年,阿里巴巴與雅虎完成回購交易。之後,阿里集團公司董事會4名組成人員維持著2:1:1的結構,其中馬雲及其合伙人占50%,維持著對董事會的控制,而大股東雅虎和軟銀各自占有一席。在阿里上市後,這種安排肯定不能持續,董事會架構會按照法律進行改組。若按股份分配董事,馬雲及其合伙人作為持股十分之一的股東,可能一個董事也派不了,更別說占董事會的控制地位了。所以,馬雲對港交所提出了合伙人的制度安排要求。但「合伙人制」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術語,其糅合了合伙企業制度、公司制度和阿里巴巴作為企業自己的創新。究其實質,在法律上的語言應該是「雙重持股結構」。
    如果創始人的提名屢次被股東否決仍能繼續提名,李小加認為,這樣的控制權就可能造成實際的同股不同權,假如提名權在股東大會否決一至兩次後即永久消失,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該制度可能被濫用而引發的爭議。假如市場同意給予創新型公司創始股東特殊權利,李小加認為,必須為「新經濟」、「創新型公司」下更准確定義,而獲得有限和例外權利的,必須是創始人或創始團隊,「例外」不應該被隨意轉讓或繼承;一旦創始人或創始團隊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例外」應自動失效。不過,他認為現時熱議的合伙制是人治,公司制是法治,上市公司只能是采用以股權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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