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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烏龍變內線重罰5億人民幣 @ 2013-08-31T05: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光大證券 證監會 交易 烏龍
概念:8月30日證監會 , 52328萬光大證券
【文匯網訊】據央視報道,證監會今天下午通報了對光大烏龍指事件的處罰決定:此事件被定性為內幕交易,對相關四位相關決策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處以終身證券市場禁入,並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億2千3百28萬。
新浪財經訊 針對「8.16」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今日下午表示,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法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將停止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暫停審批其新業務,責令光大證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整改無期限。
證監會30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我國市場建立以來首次發生的因交易軟件產生的極端個別事件,對市場負面影響很大。鑒於該案屬於新型案件,證監會在深入調查基礎上,組織外部專家對問題進行論證咨詢,目前調查審理已終結,進入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將作出處罰決定。
中國證監會指,光大證券烏龍盤事件涉及內幕交易及信息誤導等多種違法問題,重罰光大證券超過5億人民幣。
對於光大證券交易異常事件是否涉嫌違法違規,監管部門尚未給出定論。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上周五表示,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案的調查取證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正移交會內相關部門審理。考慮到該案屬新型案件,為慎重起見,正組織有關專家論證諮詢,待相關程序完成後,將盡快公布處理結果。
一是現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證券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並報告證監會,但該項規定是否適用於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並不明確,一旦動用,可能面臨依據不足、標准不明等質疑。而根據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上交所采取臨時停市主要針對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入侵等造成的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也難以歸為上述情形。
對於持有光大證券的股東,他們的損失是否能夠索賠,宋一欣律師認為,尚需要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出台。根據《公司法》,董事及高管負有勤勉盡職和忠實義務,如果董事和高管未盡責導致公司損失的,股東可以提出訴訟,但是索賠金額歸全體股民所有。某種程度上說,這屬於公利訴訟,而不是私利訴訟。股民如果想獲得賠償,只有一個可能,就是光大證券被證監會確定為虛假陳述,其余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訴由都與其無關。證券時報記者 陳春雨
8月21日18:00-19:00,證監會調查組結束對光大證券套利策略系統烏龍事件的調查後,分批離開返回北京。昨日,《金證券》記者從上海獨家獲悉,8月22日-23日證監會確實撤走了一批調查人員。不過,8月24日再次派出了一撥人員進駐光大證券。緊接著,8月25日又派出一撥人員。上海知情人士爆料稱,光大證券在「8.16」事件中,存在事後將前端系統修改以遮掩責任的做法,證監會在反復調查中已經發現這一情況。
碰巧的是,8月20日,著名的美國高盛集團也因程序錯誤出現烏龍交易,但受到的「待遇」卻比光大證券好很多。光大證券成為眾矢之的,而高盛事件卻只有幾家媒體報道,內容也基本停留在技術事故本身。相似的事件,為何社會影響大相徑庭?新華社刊文認為,主要原因是兩家公司應對突發事故的態度和能力不同。光大證券在8月16日發現系統成交異常時,首先做的不是按照市場規則及時制止錯誤,通知市場監管者和參與各方,而是在消息未被公開披露前,為減少自身損失對沖風險。反觀高盛,交易系統軟件根據錯誤的數據下單,一些訂單成交,另一些則沒有,高盛糾正了這一問題,並研究具體是那里出錯。兩者對比,高下立判。
8月16日光大證券「烏龍」事件有了新進展。昨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通報說,經初步核查,原因是光大證券自營的策略交易系統存在設計缺陷,連鎖觸發後生成巨額訂單,尚未發現人為操作差錯。上海證監局已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暫停相關業務,證監會決定對光大證券正式立案調查。當天,光大證券公告稱,8月16日盯市損失約為1.9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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