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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懲烏龍指光大被罰5.2億RMB @ 2013-08-31T04: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光大證券 交易 證監會 烏龍 事件
概念:52328萬光大證券 , 證監會8月30日
【文匯網訊】據央視報道,證監會今天下午通報了對光大烏龍指事件的處罰決定:此事件被定性為內幕交易,對相關四位相關決策責任人徐浩明、楊赤忠、沈詩光、楊劍波處以終身證券市場禁入,並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共計5億2千3百28萬。
新浪財經訊 針對「8.16」光大證券烏龍指事件,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今日下午表示,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8.16異常交易行為已經構成內幕交易、信息誤導、違法證券公司內控管理規定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將停止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暫停審批其新業務,責令光大證券整改並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整改無期限。
證監會30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是我國市場建立以來首次發生的因交易軟件產生的極端個別事件,對市場負面影響很大。鑒於該案屬於新型案件,證監會在深入調查基礎上,組織外部專家對問題進行論證咨詢,目前調查審理已終結,進入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將作出處罰決定。
中國證監會指,光大證券烏龍盤事件涉及內幕交易及信息誤導等多種違法問題,重罰光大證券超過5億人民幣。
對於光大證券交易異常事件是否涉嫌違法違規,監管部門尚未給出定論。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上周五表示,證監會對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案的調查取證工作已基本完成,目前正移交會內相關部門審理。考慮到該案屬新型案件,為慎重起見,正組織有關專家論證諮詢,待相關程序完成後,將盡快公布處理結果。
對於持有光大證券的股東,他們的損失是否能夠索賠,宋一欣律師認為,尚需要證監會的調查結果出台。根據《公司法》,董事及高管負有勤勉盡職和忠實義務,如果董事和高管未盡責導致公司損失的,股東可以提出訴訟,但是索賠金額歸全體股民所有。某種程度上說,這屬於公利訴訟,而不是私利訴訟。股民如果想獲得賠償,只有一個可能,就是光大證券被證監會確定為虛假陳述,其余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訴由都與其無關。證券時報記者 陳春雨
核心提示:昨日上證綜合指數上演了令全球證券市場瞠目結舌的烏龍暴升事件。其中「石化雙雄」以及工行農行等銀行股瞬即升至停板,上證綜指更一度扯高3.21%。不過午後被爆出,今次A股暴升的原由,是光大證券的系統出現問題,引致光大證券自營帳戶大額買入所致,同時在網上更傳出觸發今次事件的「當事嫌疑人」。今次事件,除了由中國證監會介入調查,同時上交所沒有接受光大證券相關交易作廢的申請,這一「烏龍指」(與本港的烏龍盤相近)導致的巨額交易損失或引發股民和機構索償,成為A股近年來最富戲劇性的神秘事件。
一是現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證券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並報告證監會,但該項規定是否適用於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並不明確,一旦動用,可能面臨依據不足、標准不明等質疑。而根據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上交所采取臨時停市主要針對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入侵等造成的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也難以歸為上述情形。
中國證監會表示,光大證券烏龍盤事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基本完成,正在移交內部審議,而公司申請交易所買賣基金(ETF),使用的股票有效,交易所確認申講不存在違法問題。
碰巧的是,8月20日,著名的美國高盛集團也因程序錯誤出現烏龍交易,但受到的「待遇」卻比光大證券好很多。光大證券成為眾矢之的,而高盛事件卻只有幾家媒體報道,內容也基本停留在技術事故本身。相似的事件,為何社會影響大相徑庭?新華社刊文認為,主要原因是兩家公司應對突發事故的態度和能力不同。光大證券在8月16日發現系統成交異常時,首先做的不是按照市場規則及時制止錯誤,通知市場監管者和參與各方,而是在消息未被公開披露前,為減少自身損失對沖風險。反觀高盛,交易系統軟件根據錯誤的數據下單,一些訂單成交,另一些則沒有,高盛糾正了這一問題,並研究具體是那里出錯。兩者對比,高下立判。
8月21日18:00-19:00,證監會調查組結束對光大證券套利策略系統烏龍事件的調查後,分批離開返回北京。昨日,《金證券》記者從上海獨家獲悉,8月22日-23日證監會確實撤走了一批調查人員。不過,8月24日再次派出了一撥人員進駐光大證券。緊接著,8月25日又派出一撥人員。上海知情人士爆料稱,光大證券在「8.16」事件中,存在事後將前端系統修改以遮掩責任的做法,證監會在反復調查中已經發現這一情況。
從現在的輿論來看,大多傾向於將其認定為一起「烏龍指」事件,是證券公司交易員的失誤造成了這起震驚市場的事件。肇事機構光大證券通過非正式渠道對外散播出的信息也在努力往這個方向靠,說是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交易員在輸入交易指令時,將模擬交易數據切入實際交易系統,導致出現真實的天量買單,同時交易人員下單時又誤將買入3000萬股輸為3000萬手,由於1手為100股,這等於將買盤放大了100倍,30億股的買入指令自然會引起股價的急劇上升,並推動股指暴漲。
受損股民能否從光大證券獲得賠償一直是各界關注的重點。上交所表示,從主要市場「烏龍指」事件的處置情況來看,采用「買者自負」原則處置的居多。2005年我國台灣市場富邦證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場瑞穗證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場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買者自負」的原則進行處置。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處置的,主要是在美國市場。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備明確的法律、規則規定,有標准化的操作程序。下一步將認真研究針對這類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規則、標准、程序和業務技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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