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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光大烏龍事件不臨時停市出於三點考慮 @ 2013-08-26T08: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上交所 烏龍
概念:上交所2013年 , 光大證券816事件
核心提示:光大證券於本月16日的烏龍盤引致中、港兩地市場出現波動,內地監管機構聲言要作出調查。昨日上交所先再次指出事件發生時,內地股市波動的情況,以及指出當日光大證券的每宗買賣,是符合上交所的規定。對於光證在發生問題後,並無及時發出提示公告,上交所指出光證發生的異常交易屬錯量型「烏龍盤」交易,因此交易所通常不會特別作出公告。
上交所續稱.根據該所相關業務規則,臨時停市主要針對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入侵等造成的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也難以歸為上述情形。
由於對訂單數量錯誤的異常交易,交易所在短時間內難以判斷是否為其真實交易意願或「烏龍指」操作,因此對於錯量型「烏龍指」交易,相關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別公告。例如,2005年我國台灣市場的富邦證券事件中,交易員錯把8000萬元指令當成80億元,交易所並未在盤中發布提示性公告;2005年日本瑞穗證券事件中,交易所也沒有在盤中發布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發言人: 上交所未采取臨時停市措施,主要出於以下考慮:一是現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證券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並報告證監會,但該項規定比較原則。能否適用於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並不明確,一旦動用,可能面臨依據不足、標准不明等質疑。而根據本所相關業務規則,本所采取臨時停市主要針對的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入侵等造成的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也難以歸為上述情形。
上交所昨天下午首度在微博平台上,對市場質疑與媒體提問回應日前的「烏龍指」發生後的各項處理。上交所表示,在發現交易異常的狀況後,如果緊急停市,可能面臨依據不足、標准不明等質疑;加上異動時間短,市場傳聞多,難以判斷,更重要的是,當日是期貨合約交割日,如果臨時停市,對期貨市場影響很大。
上交所新聞發言人表示,針對這一事件采取臨時停市措施,現有的法律依據尚不充分。《證券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並報告證監會。根據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采取臨時停市主要針對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系統入侵等造成的無法正常開始交易、無法連續交易、交易結果出現嚴重錯誤、交易無法正常結束等情形。而光大證券異常交易事件難以歸為上述情形。一旦動用臨時停市措施,可能面臨依據不足、標准不明等質疑。
在回答媒體詢問境外如何處置相關「烏龍指」交易事件時,上交所發言人表示,對近年來頻頻發生的「烏龍指」事件,境外交易所的處置方式有三個特點:一是交易所不會輕易認定交易無效,大多采用責任方自行承擔損失的方式予以處理;二是除非「烏龍指」交易引發的價格波動觸發了「市場熔斷機制」,境外交易所通常不采取臨時停市措施;三是對於極端訂單價格錯誤類型的「烏龍指」交易,判斷相對容易,交易所通常會及時發布提示性公告。
最後,從主要市場“烏龍指”事件的處置情況來看,采用“買者自負”原則處置的居多,2005年我國台灣市場富邦證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場瑞穗證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場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買者自負”的原則進行處置。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處置的,主要是在美國市場。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備明確的法律、規則規定,有標准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閃電崩盤”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關交易所根據事前確定的相關規則和標准,做出了取消明顯錯誤交易的處置。本所下一步將認真研究針對這類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規則、標准、程序和業務技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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