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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遭議_最高院:審慎處理 @ 2012-02-15T06: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吳英
概念:最高法院死刑
據中國上市公司輿情中心的監測,對於吳英判以死刑是否恰當的討論,成為新年假期互聯網上的熱門輿情話題。許多企業家、律師和媒體人在微博上表示,吳英至少罪不至死,希望最高法院能夠「刀下留人」。不少人也提到,吳英案本身就還有一些疑點尚未厘清。還有一些意見則著眼於,民間強烈的輿情會否影響司法獨立,最終影響司法公平性?
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後,引發海內外輿論廣泛關注。日前,就「吳英案」審判過程中社會關注焦點問題,浙江省高院二審審判長沈曉鳴表示,吳英構成集資詐騙。按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新唐人2012年1月27日訊】繼藥家鑫、李昌奎等死刑案之後,近日吳英案二審維持死刑判決,再次引起不少非議。除了審判程序、罪名界定以及「非法集資」罪名本身的正當性之外,吳英案的死刑判決比藥、李兩案更不妥當,也更顯示了廢除死刑——至少廢除某些死刑——的必要性。和上述兩案不同的是,吳英並沒有對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造成暴力傷害,因而也沒有產生巨大的民憤;即便「集資詐騙」罪名成立,也只是傷害了11個受害人的經濟利益,並導致他們的資金未能存入合法的銀行,從而對國家金融調控產生不便,但是僅此似乎遠不足以上升到「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的高度。對經濟犯罪的死刑判決顯示,一些地方法院對國人的生命不夠尊重。
吳英案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最高法院已受理吳英案死刑復核,將依法審慎處理*
這本是一起典型的高利貸借貸雙方面臨高風險的案例,但法院卻以非法集資罪判處吳英。如果我們把吳英案同2008年底內蒙古自治區最高人民法院終審裁決的陳相貴等人的「萬里大造林」非法集資案相對照,便不難發現,兩案被告人和受害人都有本質的不同:在陳相貴案中,被告人陳相貴的造林公司與成千上萬的廣大受害人之間並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而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向受害人允諾,把錢交給公司便可以幫助他們造林獲取利益;而在吳英案中,把錢交給吳英的人數極為有限,只有11人,而且從一開始,雙方建立起來的就是明確的債權債務關系,借貸的金額、還款期限、貸款利息都有明確約定。透過陳相貴案及其類似案件不難看出,非法集資罪犯把錢搞到自己手里的基本手段是利用經濟學所謂的信息不對稱原理進行詐騙,錢到手後既不可能產生允諾的效益,也根本就沒有打算歸還。而在吳英案中,雙方不存在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詐騙事實,11名高利貸者對於吳英借貸資金做什麼是非常清楚的,引起雙方矛盾的是由於巨大利益誘惑形成的巨大借貸風險。如果吳英利用借來的錢倒騰土地或做其他買賣成功,她也會如約還本付息。在吳英之前,采取同樣手法做成買賣的浙江商人早有先例,吳英並非始作甬者。總之,吳英案是一起簡單的高利貸案件,只是涉案金額太大了。如果只有幾百萬元或者至多幾千萬元,吳英傾家蕩產能夠扛得起來,或者那11位放貸人即使賠了也能賠得起,也不至於搞成司法案件,公檢法機關即使知道也不會介入,因為這類借貸關系在浙江省及其他地區決非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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