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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囤地 政府執行力不能打折 @ 2011-12-23T08: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閒置土地 無償收回 國土部 土地閒置
概念:
對於尚未開工的「地王」來講,滋味更不好受。延期開發,等待市場回暖,這在過去似乎是規避土地風險的絕妙招數。但今非昔比,2009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集約用地的通知》,其中要求,對於土地閒置滿兩年的,將依法無償收回、堅決無償收回或者重新安排使用;對於土地閒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開發商需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繳納土地閒置費;另外,國土資源部將對閒置土地征收增值地價。
這一地段包括三處地塊,也就是三家「地王」。其中兩塊屬於保利地產,2010年12月16號,由保利地產先後以總價24億元和11億元競下,成交樓面地價達到約19632元/平方米和20605元/平方米,溢價率達300%,不但刷新了廣州樓市的紀錄,更超過了珠江新城的地價。但是,昔日風光過後,那里已是一片靜悄悄。時間已經過去快一年了,那里圍墻大門緊鎖,只能看到離進出大門很遠的簡易工房、停在空地上的兩三台挖掘機,四周是長滿青草的小山坡。繞場一周看不到施工人員。根據國土資源部《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那麼現在距離出讓滿一年只有半個多月時間,這塊土地是否會開工呢?保利地產拒絕了記者的采訪。廣州市國土部門則給出了這樣的答覆。
征求意見稿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定閒置土地處置方案,惟至今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據悉,土地閒置滿一年的,有關部門將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閒置費;閒置滿兩年的,有關部門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與此同時,有關部門加強了閒置土地的管理。國土部最新公布的《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規定,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兩年,經批准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分析人士認為,這無疑是遏制房企囤地炒地、投資沖動的一大「利器」。
修訂草案規定,構成閒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時糾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後,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此外,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的,經准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嚴格執行閒置土地處置政策。土地閒置滿兩年、依法應當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條件的,也應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安排臨時使用、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
國土部新規打擊囤地:為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起草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並於昨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開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修訂草案,閒置土地可無償收回。土地專家鄒曉雲分析指出,修訂草案較現行相關規定適用范圍擴大,且明確了閒置土地的認定標准及處置程序,具備較強可操作性。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閒置土地處置方案,閒置土地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修訂草案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閒置滿1年的,經批准後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閒置滿2年的,經准後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據媒體昨日報道,《閒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21日起公開征求意見。掛在國土資源部網站上的「征求意見稿」提出,土地閒置滿1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土地使用者下達《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滿2年的,有關部門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今後我們將按照具體可操作的硬性標准,更嚴格地執行處置閒置土地的新政策。”湖南省國土資源廳相關人士表示,《意見》除再次強調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兩年的,依法無償收回之外,更是首次明確,土地閒置滿1年不滿2年的,將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收取土地閒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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