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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獲批地方債試點2011年發債額度69億元 @ 2011-10-22T10: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發債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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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自行發債是指試點省(市)在國務院批准的發債規模限額內,自行組織發行本省(市)政府債券的發債機制。2011年試點省(市)政府債券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
此外,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一研究人員就表示,「自行發債造成的融資成本增加,可能導致東部地方財政狀況良好,發債相對容易;西部地區財政基礎薄弱,發債困難,進一步加劇地區差距。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成為發債主體,中央政府可能不再對地方政府債務進行擔保。因此,如何約束地方政府按要求履行償債義務,控制地方債違約風險,是自行發債面臨的最大問題,也是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的最大阻礙。」但在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看來,試點自行發債則可以變堵為疏,規范地方政府的財權,使其和事權相順應;讓地方政府陽光融資,減少隱形債務。
在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債兩年後,今年年初,財政部開始研究考慮“讓地方自行發債”,此時上海市向財政部申請發債額度的同時,也申請了2011年自行發債的試點。
南方基金首席策略分析師楊德龍認為,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有兩大正面影響:首先,在一定程度上會緩解地方政府投資資金上的壓力,保障房和其他基礎設施也可以獲得新的資金來源,這有利於推進保障房和基礎設施建設;其次,該項政策也有利於降低銀行的風險。因為以往地方政府資金來源主要依賴於土地財政和銀行貸款。在房地產調控的背景下,若不允許地方政府發債,地方政府只能向銀行貸款,如果所投的項目收不回投資,最後可能會造成大量壞賬,這就把風險都轉移到了銀行體系身上。
據新華社10月20日報導,記者從財政部獲悉,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同時,為加強對2011年自行發債試點工作的指導,規范自行發債行為,國務院同時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
由於此次試點的地方債仍由財政部代辦還本付息,表明根據本次地方債試點辦法發行的地方債仍有中央政府擔保,債務本身不存在違約的風險,本次改革向是向自主發債的過渡。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財政部給出的框架是:按照國務院核定的發債規模和期限結構,由地方搭建政府債券融資平台,直接發行債券,直接向投資者支付債券利息,到期償還本金。
去年3月,廣東省第一次在其網站上公布了2009年預算執行情況和2010年預算。當時有媒體質疑公布的信息太過簡略,外界關注的地方債務問題更是沒有涉及。馮海波表示,地方政府實際上一直以包括地方融資平台在內的各種方式發債,放開地方政府發債是遲早的事情,繼續限制地方發債並沒有什麼意義。在固定資產投資快速增長的情況下,限制地方政府發債不過是關門開窗的事情。現在允許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意味著將原來並不透明的地方債務納入到財政預算,將其公開化。
此次盡管浙江已經試點自行發地方債,但業內人士認為「在全國放開的可能性不大」,因為地方自主發債還需要一些工作要做,如需要國家層面的規范性政策和有關部門的操作性文件。同時,地方政府的資產、財政狀況也應公開透明,並建立政府的資產負債表,通過市場和公眾的監督規范地方政府發債。
大陸財政部批准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知名經濟學家、北師大教授鍾偉表示,地方政府自行發行債券,將減少對土地財政的依賴,為房地產調控的長期化制造條件。分析人士認為,此舉對地產股是利空,對銀行股則可以利多解讀。
傳聞中的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計劃終於塵埃落定。據中國財政部昨 (20) 日下發通知,國務院已批准相關試點計劃,允許部分地方政府直接發行債券。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成為內地首批獲自行發債試點權的地區。同時,為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財政部制定《2011 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作為對試點工作的指導。
【明報專訊】國家財政部昨日宣布,批准上海、深圳、浙江、廣東四地作為自行發地方債試點省市,即日生效。試點省市將有權管理每年債券發行額。學者認為,中央今次下放發債權力予地方政府,除了解決地方政府收入匱乏外,也是為了降低地方融資平台債台高築可能引發的銀行壞帳風險,確保金融安全,而選擇上述省市作試點,是考慮到這四個沿海地區經濟較發達,財困情况不嚴重,地方發債制度能更易獲得成功。
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指出,此次試點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無疑將更有助於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但地方政府發債要將風險防范放在首位,隨著試點的逐漸推開,還應有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例如規定地方債的用途是什麼,如何監管等。
相關專家表示,自行發債與自主發債區別在於,自行發債是指總的指標由中央分配,例如發行規模,怎麼利用,未來償還等。而自主發債是指地方政府發債規模自主、項目自主、發債用途自定、償債部分自負,自行發債是中央代發與自主發債之間的一種過渡,也是一種准備。
財政部正式發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雖然地方自行發債,並不代表中央放手不管,發債仍然在中央政府的調控范圍中,並非任由地方政府隨便發。
為有效化解地方財政風險,尋找新的地方舉債路徑,近幾年,我國對地方發債模式進行了探索,對相關政策進行了一定調整,這次將發債模式從中央代理變為自行發債很有意義,更有利於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試行地方自行發債,可以引導地方政府逐漸規劃自己的債務管理流程,優化債務結構,如果在風險控制預警方面能增加諸如提高透明度等措施,自行發債的積極效果會更好。從長遠來看,地方政府的發債應該遵守適度、從嚴、法治化的原則,提高立法的層級,要將風險防范放在首位。
財政部發布《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通知,容許試點省市發債,限期分為三年和五年,占發債規模各一半;發債額度每年批一次,不得轉到下一年;發債集資所得由財政部代還本金和利息。通知又指出,試點省市,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建債券承銷團;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應以新發國債發行利率及市場利率為定價基准,采用單一利率發債定價機制,確定債券發行利率。
流傳多時的「廣東、浙江等地年內試點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消息,終於在昨天下午得到證實。據財政部網站消息:「經國務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深圳市開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財政部還制定並同時公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
經國務院批准,上海、浙江、廣東、深圳四省地方政府今年內可實施自行發債試點。這是財政部昨日發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透露出來的信息。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指出,這一方面說明年內地方償債壓力的確大,另一方面也暗示城投債風險已大降。據公開資料,浙江省財政廳廳長錢巨炎稍早前指出,2011年地方政府債券省級不留,全額用於市、縣,重點用於完成在建項目,優先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
對於此次獲准自行發債試點,深圳市財政委員會相關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相當謹慎,該人士表示,目前該委員會也是剛獲知此消息,還沒有具體的發債安排。同時,該人士還強調,雖然深圳獲批自行發債試點,但要開展發債工作,需要經市人大等批准,要做很多准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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