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泰科技, 02228.HK - 公司概覽 |
集團主席 |
- |
發行股本(股) |
2,329,000,000 |
面值幣種 |
港元 |
股票面值 |
0.1 |
行業分類 |
紡織及制衣 |
公司業務 |
集團在股份暫停買賣前主要從事製造及銷售無紡布及其他種類的非織造材料。集團透過四個分部經營業務。非織造材料分部從事製造及銷售無紡布及其他種類的非織造材料。再生化纖分部從事製造及銷售由循環再生物料所造的化纖。耐高溫過濾材料分部從事製造及銷售耐高溫過濾材料。木薯乾貿易分部從事木薯乾進出口。 全年業績: 根據不完整的賬目及記錄以及公司及董事可得的賬目及記錄,以及上文披露的其他因素,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集團並無錄得收入,但利息收益為人民幣43,000元,較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為人民幣33,000元增加30.3%。集團於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淨虧損約為人民幣16.2百萬元,較集團於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淨虧損約人民幣22.9百萬元減少29.3%。 業務回顧 股份暫停買賣及復牌情況 股份自2016年8月15日下午3時17分起已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暫停買賣。 於2016年8月22日,公司公佈粘為江先生挪用資金,而粘為江先生已承認挪用有關中國附屬公司的部分資金,但拒絕披露進一步細節。由於挪用資金,董事會無法確定集團是否能夠履行其還款義務,諸如償還到期應付的銀行貸款或應計利息。 於2016年12月14日,聯交所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將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第一階段,因為聯交所認為(其中包括)公司未能維持上市規則第13.24條所規定足夠水平的業務運作或資產以支持繼續上市。 由於在除牌程序第一階段屆滿前並無提交復牌建議,聯交所已將公司自2017年6月26日起列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直至2017年12月25日屆滿。 於2017年11月2日,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送達清盤呈請及有關委任共同臨時清盤人的傳訊。有關該傳訊的聆訊已於2017年11月14日進行,而開曼群島大法院(「大法院」)已發出令狀,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第104(1)條委任蘇文俊先生、莊日杰先生及Simon Conway先生(均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人員)作為公司的共同臨時清盤人(「臨時清盤人」)。 在除牌程序第二階段屆滿前並無提交復牌建議。聯交所已將公司自2018年1月24日起列入除牌程序第三階段,直至2018年7月23日屆滿。根據聯交所發出日期為2018年1月12日的函件,公司須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以滿足以下復牌條件: (a) 證明具有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的足夠業務運作或資產; (b) 就粘為江先生挪用資金一事展開適當調查,並披露調查結果、評估對公司財務及經營狀況的影響及採取適當補救措施; (c) 撤銷或駁回針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清盤呈請(如適用)及解除臨時清盤人; (d) 證明並無有關管理層誠信的合理監管顧慮; (e) 刊發所有尚未刊載的財務業績及回應任何核數保留意見;及 (f) 向市場公佈公司的所有重大資料。 建議重組 於2018年5月16日,公司、Pyrrho Management Limited(「Pyrrho」)與臨時清盤人(統稱為「訂約方」)就(其中包括)建議重組訂立重組框架協議(誠如於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5日、2020年5月15日及2021年8月26日訂立的補充協議所補充)(「重組協議」)。根據重組協議,公司須實行建議重組,包括但不限於(i)資本重組;(ii)收購事項;(iii)清洗豁免;(iv)公開發售;及(v)債權人計劃。 於2018年7月9日,公司向聯交所提交復牌建議(「復牌建議」),以便恢復公司股份在聯交所買賣(「復牌」)。復牌建議的基礎為一項重組協議,其中包括由公司建議收購一家專注在香港及台灣的黃金地段租賃住宅、商業、零售及酒店物業的目標公司集團(「目標集團」)。根據上市規則,該收購事項構成公司非常重大收購事項及涉及公司新上市申請的反向收購。 復牌建議亦載列有關滿足復牌條件的詳細計劃,包括: (i) 目標集團的建議收購事項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上市規則第13.24條規定發行人須直接或間接具備足夠業務運作水平或具備足夠價值的有形資產及╱ 或無形資產,以證明其具備足夠的潛在價值保證發行人的證券繼續上市。復牌後,公司將符合上市規則第13.24條關於業務運作(由往績記錄溢利證明)及資產(由資產淨值及其性質證明)的規定; (ii) 公司已於2017年11月13日向聯交所提交調查報告,並刊發日期為2018年7月24日的公告,以披露有關挪用資金的主要調查結果。將委任一名內部監控顧問檢討公司及目標集團的內部監控程序,目標集團將成為復牌後公司唯一運作附屬公司; (iii) 經債權人計劃的債權人批准及復牌建議項下擬進行的所有交易完成後,臨時清盤人將就針對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的清盤呈請向開曼群島及香港的法院申請在復牌前解除其職務;及 (iv) 公司所有現任董事將於復牌前辭任,並將委任可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新董事。 於2018年9月21日,聯交所同意容許公司於2019年2月28日或之前提交有關復牌建議(但並非任何其他建議)的新上市申請。有關復牌建議的新上市申請已於2019年2月28日提交予聯交所。於2019年11月26日,公司向聯交所提交經更新的新上市申請。 於2021年5月31日,聯交所上市科通知公司,其擬根據上市規則第17項應用指引建議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取消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要求出席上市委員會聽證會,以向上市委員會成員作出有效陳述(「公司要求」)。 於2021年6月11日,上市委員會決定拒絕公司要求並取消公司的上市地位(「除牌決定」)。 於2021年6月23日,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2B章向上市(覆核)委員會(「上市覆核委員會」)提出正式要求覆核除牌決定。 上市覆核委員會的聆訊於2021年9月28日舉行。於2021年10月6日,上市覆核委員會決定維持上市委員會的決定,取消公司股份於聯交所之上市(「上市覆核委員會決定」)。 公司認為上市覆核委員會決定並無合理理由,經考慮有關情況,公司已於2021年10月12日向聯交所提出正式要求,要求上市上訴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覆核上市覆核委員會決定。截至本業績公告日期,上市上訴委員會仍在覆核和處理公司之正式要求。 業務展望: 公司董事會在其專業顧問協助下,已向聯交所提交復牌建議及新上市申請。當復牌建議成功實行時,將會達到(其中包括)以下目的: • 按公司債權人的同意,集團所有現有資產將轉移至根據債權人協議安排的條款成立的一家特別目的公司,以實現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 根據債權人協議安排,公司所有負債獲全面解除; • 於證監會授出清洗豁免時,Pyrrho或其代名人將毋須根據收購守則第26.1條就公司所有已發行股份作出強制性全面收購建議; • 公司將全資擁有目標集團,而該集團專注在香港及台灣的黃金地段租賃住宅、商業、零售及酒店物業,具備成功往績,符合聯交所的新上市規定;及 • 在聯交所批准公司股份恢復買賣及新股份在聯交所買賣後,臨時清盤人將獲解除。 為股東及債權人的整體利益著想,公司將在其專業顧問的協助下繼續與目標集團合作,以期從有關監管機構獲取所需批准以實行新上市申請,使股份可恢復買賣,以符合公司全體股東(尤其少數股東)的利益。 |
資料來源於上市公司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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