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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震蕩》控方指許於05年4-6月曾與郭氏兄弟戶口資金往來 @ 2014-06-17T03: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許仕仁 控方
概念:政務司司長許仕仁 , 2005年3月1日
控方指,2005年6月有報道指,有「橋王」之稱的許仕仁是曾蔭權好友,上任政務司司長前,有立法會議員已質疑許仕仁為新地提供顧問服務,包括為西九項目提供意見,與郭氏家族有密切關系,又指許仕仁收取新地千萬元顧問費,認為許仕仁若重返政府,應該避嫌,不應參與西九發展計劃,並交代與新地之間的關系。
控方根據銀行紀錄指,新地簽發多張支票予許仕仁名下的德福企業,金額由75萬至412.5萬元。控方指,款項是給予許仕仁作為擔任司長期間優待新地的「甜頭」。控方指,其中一張由財務公司發出的500萬元支票,背面寫上許仕仁的私人銀行戶口號碼。控方認為,銀行資料反映賄款流向。
許仕仁、郭炳江、郭炳聯到法院應訊,主控官提到許仕仁 2005 年任司長時,指自己沒有向郭氏提供過西九意見,沒有利益沖突,但事實是他當時收了新地逾千萬元,質疑許仕仁是欺騙同事及公眾,控方又提到許仕仁 2007 年的記事簿, 6 月 1 日仍是司長,記事簿寫上 T KWOK 和 WKCD ,控方指是有關郭炳江和西九, 7 月卸任司長做行會成員後,記事簿上仍然見到郭氏, 8 月底他分別和郭炳江及郭炳湘會面,到 9 月 12 日當時司長唐英年主持西九記者會當日,許仕仁記事簿有三個項目與立法會、記者會和西九有關,第二天就和陳鉅源見面,到 9 月 22 日,許仕仁再和郭炳江見面,郭炳聯同日記事簿亦提到和郭炳江吃飯,邀請了許仕仁,到 11 月許仕仁又和郭炳江會面,控方指這天陳鉅源將 1200 萬元匯到新加坡。
(南早中文網訊)香港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和新鴻基地產集團高層涉嫌貪污案今日(6月10日)進入第四天,控方終於完成開案陳詞,明天將傳召控方證人。主控官指出,許仕仁是新地集團的「內鬼」,新地聯席主席郭炳聯向許仕仁支付超過400萬的顧問費,但這筆款項實際是要向當時即將成為政務司司長的許仕仁提供賄款。許仕仁還涉嫌在西九龍和馬灣等大型工程上,為新地提供意見,並瞞報利益沖突。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懷疑貪污案,在高等法院續審。首名控方證人,行會秘書處秘書黃潔怡接受辯方律師盤問。
控方認為,許仕仁明知新地在西九項目中有直接的利益關系,而他對新地而言亦是很有價值的東西,但他擔任公職期間收取新地巨款,成為新地在政府中的耳目,亦變相繼續為新地擔任顧問,是不當及貪污的行為。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九八——二○一三。相關新聞詳刊A6版
【晴報專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貪案續審,控方昨指新地前主席郭炳湘早於零二年七月,已向兩名胞弟發出保密便條,多次討論聘請許為顧問。控方指許為積金局行總監,卻未有披露合約、免租住禮頓山等利益,有利益沖突之嫌。
控方指,許仕仁2005年上任政務司司長後,出任西九項目主席,獲得政府機密資料,同時又頻密會見郭氏兄弟,但許仕仁並無披露自己收受新地巨款,質疑許仕仁是以政務司司長身份做新地耳目,形容巨款等同許仕仁繼續作為新地顧問的薪金,有利益沖突。
【NOW新聞台】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地管理層的貪污案,控方繼續開案陳詞。控方透露早在2000年,許仕仁已向新地產旗下的財務公司借了兩筆款項。03年積金局討論與新地續租辦事處,亦沒有申報與新地的關系。
許仕仁涉貪案,控方今第四天進行開案陳詞。控方表示,郭炳聯卷入案件後曾透過律師致函刑事檢控專員,解釋自己並沒有觸法,全因許仕仁要求,又為免令新地尷尬及予人孤寒之感,加上許是家族好友,故同意向許支付特別花紅。控方認為郭氏兄弟向許仕仁支付款項,是換取新地在朝中有人好辦事,而郭炳聯的辯解全不可信,只為求脫身。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及新地聯席主席郭炳江、郭炳聯懷疑貪污案,主控官完成讀出涉案年份的剪報,之後向陪審團展示並宣讀案中呈堂證物,許仕仁涉嫌收取郭氏兄弟的款項相關的支票副本及銀行紀錄,包括05年4月許仕仁的顧問公司,收取新地的412萬5000元。控方曾在庭上指出,款項是郭炳江給予許仕仁,作為他擔任司長期間優待新地的甜頭。
核心提示: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除被指免租入住禮頓山外,控方亦透露許仕仁2000年1月25日確認出任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行政總監一職,即於不足三個月後的3月31日,獲得新地旗下忠誠財務一筆90萬元無抵押、無利息貸款,還款期36個月,而他到2003年5月13日才還清;另外,他在2001年12月21日再獲另一筆150萬元無抵押貸款,至2006年1月4日才還清,還款期橫跨他在積金局和政務司司長的任期,控方質疑許仕仁欠下新地債務期間隱瞞利益沖突,誠信有問題。
新地(00016.HK)郭氏兄弟郭炳江、郭炳聯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涉嫌貪污案今日續審。控方讀出2005年3月至7月期間,報章就當時特首董建華辭任的有關報道。
控方指有報章報道指,民主黨李永達要許仕仁交代為新地工作時,所收到的酬金數額及任何利益。
控方指,郭炳聯在2005年4月13日的日記中寫到,許仕仁通過電話問他,能否支付未完成的11個月合約期的顧問費,郭炳聯說要先想想。郭炳聯說為免令許仕仁或外界覺得新地寒酸,因此同意以特別花紅形式支付412.5萬元。但控方指此與新地內部文件顯示,款項是作為許仕仁未完成余下11個月合約期的顧問費不符,認為被告企圖掩飾款項是給許仕仁任職司長的「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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