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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出台上市公司監管指引嚴打失信行為 @ 2014-01-05T11: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證監 承諾 上市公司 失信行為
概念:上市公司承諾相關 , 證監會出台承諾履行監管指引嚴打失信行為
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昨日在發布會上表示,證監會一直以來,高度重視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的承諾履行情況,2013年年底對相關公司進行了審查,發現有1631家公司雖未超期但有未履行完畢的事項,承諾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時期;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3日表示,證監會出台監管指引規范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上市公司的承諾及履行情況。在指引實施後,凡不履行承諾的主體都將受到相應處罰,包括審慎審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等。另外,經過多年的持續規范發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整體實力得到明顯提高,基本具備了上市的條件和基礎。證監會支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在內符合條件的財富管理機構發行上市。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說,2012年底,證監會集中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諾及履行事項進行了一次清理和專項檢查。檢查發現,兩市共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上述承諾最早可追溯至股改期間,有的已超期多年,至今沒有明確的解決時間表,有的甚至已經明確無法履行。
為了改變上述狀況,證監會專門出台了對承諾履行行為的監管指引。指引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承諾及履行行為進行了規范:一是明確了承諾事項應滿足的標准,包括承諾事項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等,並明確了凡不符合上述標准的承諾事項必須在6個月內予以規范,超期未規范視同不履行承諾。二是對於那些因自身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的,除非非關聯股東同意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或豁免承諾義務的請求,一概按不履行承諾論處,並對承諾相關方不履行承諾行為制定了嚴厲的監管措旋。本指引實後,凡不履行承諾的主體,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審慎審核甚至不予核准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等。三是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增加信息披露要求。今後,在承諾相關方作出承諾時,上市公司就應對承諾事項的具體內容、履約方式及時間、履約能力分析、履約風險及對鐿、不能履約時的制約措施等方面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本身的承諾履行行為。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在此前的清理和檢查中,發現很多公司存在承諾沒有履行的情況。
人民網北京1月3日電 (記者 王千原雪)中國證監會3日下午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表示,針對部分上市公司的失信行為,證監會專門出台了對承諾履行行為的監管指引,對承諾及履行行為進行了規范。
證監會嚴打上市公司失信行為 正研究創業板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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