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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管局批評無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 2013-09-19T20: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廣播 電視 競爭 違反 無線 指控 通訊局
概念:無線電視3個月 , 無線違反競爭廣播條例
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無線電視對藝人的合約違反競爭條款,罰款90萬元,並要求在三個月內,取消旗下藝人合約中違反競爭的條文。
(澳門電台消息)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裁定無線電視濫用市場支配優勢實施反競爭行為,違反廣播條例,包括禁止部頭合約藝人,在其他電視台以原聲演出及使用廣東話,決定罰款90萬元和需即時停止相關行為。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對裁決感到失望,不排除提出法律訴訟。(李錦華 黃偉鴻)
何沛謙指,調查主要針對間中使用藝人及歌手的合約,即一段合約期內要獨家為無線提供服務。他們的合約條款,限制不得在其他電視台使用他的聲音,禁止出席其他電視台宣傳活動,以及不能在其他電視台用廣東話,管理局認為有關條款不合理,違反競爭條文規定。
通訊事務管理局就無線電視被投訴,限制藝人和歌手在其他電視台亮相和演出,違反廣播條例有關反競爭的規定,裁定無線違反《廣播條例》競爭條文,罰款90萬元。通訊局經調查後,認為亞視對無線的指控成立,決定無線罰款90萬元,指示無線即時停止違規事項,同時要在10月2日之前發公開聲明,宣布不會規定歌手及藝人,不可在本港其他電視台使用廣東話。管理局主席何沛謙指,違反規定的做法,包括要求簽署一個「騷」及部頭合約的藝人,聲音不能在其他電視台播出;他們演出的作品,在其他電視台播放時,不可以出席有關宣傳活動;以及限制有關藝人,在其他電視台以廣東話接受訪問及演出。何沛謙又表示,合約對藝人有一定約束力,這樣會剝弱無線以外的電視台吸納藝人,亦扭曲了競爭環境。亞視於09年12月投訴無線違反競爭,通訊局於2010年8月展開全面調查,調查重點是「間中使用藝人合約」,即一段合約期內要獨家為無線提供服務。他們的合約條款,限制不得在其他電視台使用他的聲音,禁止出席其他電視台宣傳活動,以及不能在其他電視台用廣東話,管理局認為有關條款不合理,違反競爭條文規定。管理局2011年完成初步調查,並給予無線時間作陳述。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11)日委員會議通過,大豐有線電視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公司在新北市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透過「大豐媒體」組織共同經營,但未於事前申報結合,違反公平交易法,因而處大豐有線電視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各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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