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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造謠擾亂秩序屬尋釁滋事 @ 2013-09-10T10: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轉發 誹謗信息 網絡 次可判刑
概念:5000次可判刑 , 誹謗信息轉發500
誹謗信息被轉發500次可判刑
(澳門電台消息)內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記者會,就網絡謠言構成犯罪的情況公布司法解釋規定,明天起實施。 司法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及瀏覽次數達5,000次,或被轉發達500次,可構成誹謗罪,且情節嚴重。根據內地法律規定,可能會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兩高亦明確網絡誹謗的公訴條件,包括引發群體性事件、引發公共秩序混亂、損害國家形象,以及嚴重危害國家利益。 兩高同時強調,打擊網絡謠言和網絡反腐不沖突,網民透過網絡揭發違法違紀行為,只要不是故意誹謗,就不會被追究誹謗罪。(李芬艷 黃彩嬋)
兩高明確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
新華視點:【兩高公布司法解釋劃定網絡言論法律邊界:誹謗信息被轉發達500次可判刑】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楊維漢、華春雨)
根據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或「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即可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時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昨日公布,這個總共10條的司法解釋,通過厘清信息網絡發表言論的法律邊界,為懲治利用網絡實施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標尺,從而規范網絡秩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焦點一:明確「網絡誹謗」犯罪標准 誹謗信息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可判刑
北京商報訊(記者 蔣夢惟)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事實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稱,本次發布的解釋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准,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被判刑。
兩高明確網絡誹謗信息被轉發超500次可判刑
根據司法解釋,「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等幾種情形之一,應當被認定「情節嚴重」。但孫軍工同時表示,若行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發布、轉發的,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也不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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