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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薦人負刑責「辣招」勢落實 @ 2012-12-15T12: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保薦人 證監會
概念:招股負刑責 , 證監會公布保薦人監管
觸發證監會加強監管的事件之一,是洪良國際上市,最終要除牌,上市文件被指有問題,而保薦人兆豐資本除了被罰四千多萬元創紀錄外,更成為首個被釘牌的保薦人。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在簡化監管程序配合下,有關改變將可推動保薦人提升水准,鼓勵保薦人正確揀選和適當管理上市項目,為投資者及參與首次公開招股的各方減低風險。雖然現時首次公開招股市場的交易量偏低,但這些改革在任何市場周期都有助鞏固市場的信心。
為確保保薦人把關能力不會受競爭削弱,證監會規定新股公司提交上市申請前最少兩個月正式委任保薦人,提交申請時要一並提交招股章程草擬本。如果保薦人終止跟申請上市公司工作,要向監管機構解釋原因。
證監會總結監管保薦人的諮詢結果指,將會建議修改法例,訂明保薦人對有問題的招股章程負上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在保薦人身份方面,證監會要求上市申請人在呈交上市申請前正式委任保薦人至少兩個月;同時保薦人要通知監管機構任何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假如保薦人終止為上市申請人行事時,應知會監管機構並解釋原因。
證監會新一輪的加強監管保薦人諮詢,共收到七十一份意見書,主要是投資銀行表達了意見。證監會參考後,維持要求上市保薦人,須為招股文件的失實陳述,負上刑事責任。當局將會把現行的公司條例適用范圍擴大至保薦人,令保薦人一旦涉及失實陳述,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罰款七十萬元。新規定將適用於明年十月一日或之後遞交的上市申請。在新例下,保薦人若明知上市公司的招股文件中,有失實陳述,仍批准刊出文件,對投資者產生重大負面影響,即屬刑事罪行,而保薦人公司的人員,亦有機會被刑事起訴。不過,證監會考慮到申請上市公司,或需透過多名保薦人獲取專業知識,當局現階段未有考慮,就公司聘請保薦人的數目設上限。
有關監管IPO保薦人的這項咨詢由香港證監會於今年5月9日發起,旨在改善香港的保薦人監管制度。至7月31日咨詢期結束,香港證監會共接獲71份書面回應,分別來自保薦人、投資者、律師、會計師及多個企業管治機構。
證監會今年5月發布一份關於加強監管保薦人的諮詢文件,昨天公布的建議保留了文件大部分內容。其中一項重要修訂是保薦人承擔刑責問題,規定保薦人如果明知或罔顧招股章程含有失實陳述,以及從投資者角度來看該失實陳述有重大負面影響,保薦人就應承擔刑責,最高可被罰款70萬港元。
香港證監會保薦人監管改革咨詢總結
今年5月,香港證監會提出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的多項建議,並就建議內容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咨詢。其中,有關保薦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成為最具爭議的議題之一。咨詢結果顯示,該建議得到大部分買方機構的支持,而保薦人機構(如投行)和律師事務所則多數表示強烈反對。
【AM730訊】證監會昨公布加強保薦人監管制度諮詢總結,經修訂的《企業融資顧問操守准則》及《保薦人指引》訂明,所有保薦人對有問題招股章程負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但刑事責任需視乎保薦人是否知情等厘定。此外,證監會要求申請上市前要委任保薦人至少兩個月,但不采取只委任單一保薦人及限制委任保薦人數目的建議。
證監會即將公布有關加強監管保薦人咨詢總結,消息指出,不少大行保薦人已經「備招」迎戰,醞釀「風險外判」拆解,會將需負上大部分刑責的部分,外判予一些中小型投行負責,現時市場亦已經有不少融資專家自立門口准備為大行「服務」。據悉日後大行將會主力負責股票承銷工作,而外判的中小投行才是保薦人。 請在這里發表您個人看法,發言時請遵守法紀注意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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