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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的張志熔 @ 2012-08-22T13: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熔盛
概念:熔盛重工收購全柴動力
2011年,熔盛重工新增造船訂單為18億美元,同比2010年的22.6億美元下滑了20%,而今年造船行情繼續低迷,不排除有船東讓熔盛重工墊付資金、繼續建新船的可能;熔盛重工董事長張志熔近日卷入了「中海油加拿大並購案」的套利投機事件;另外,熔盛重工的借貸額已較高。去年,熔盛重工營收159億元,截至2012年3月末,熔盛重工負債合計354.8億元,資產負債率從2010年的71%上升至76%。上述三點原因或讓熔盛重工更加希望能手握更多的現金,而不是掏錢收購新公司。
同年4月28日,全柴動力公告稱,熔盛重工以投標價21.49億元中標,雙方於4月26日簽訂了《產權交易合同》。熔盛重工將受讓全柴集團100%股權。因全柴集團持有全柴動力44.39%股權而觸發要約收購30%的紅線,熔盛重工因此向全柴動力其他股東發出要約收購書,擬以16.62元/股的價格收購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55.61%的全柴動力股權,總收購金額為26.19億元,為此,熔盛重工已經將6.4億元繳納給安徽省產權交易所,另有5.23億元存入中登公司,作為本次要約收購的履約保證金。
根據《證券法》第214條,收購人或者收購人的控股股東,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以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從該法條規定看,並不能直接認定熔盛重工的上述中止收購行為存在虛假陳述或其他依法可以處罰的行為,譬如《合同法》第42條規定的締約過失行為,要認定熔盛重工存在法律過錯,還必須由監管部門結合全柴動力與該次收購相關的歷次信息披露行為,及其實務上熔盛重工是否存在故意延緩收購或規避法律義務的行為,並結合《證券法》、《合同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作出有約束力的法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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