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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占六成以上 我國將重點規范 @ 2012-06-08T18: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閒置土地
概念:閒置土地處置辦法 , 2012年5月22日國土資源
《經濟通通訊社記者俞瑾7日報道》國土部出招整治「囤地」,自7月1日起,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閒置土地,將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閒置費。 國泰君安國際地產業分析師余立峰接受《經濟通通訊社》訪問時表示,新規明確界定「閒置」的定義,杜絕此前開發商分很多年「龜速」 ... 觀看全文
「之前跟部里調研組去檢查,好多項目都會在房子打完基礎後停工,在象征性地賠償施工單位損失後,把地塊曬在一邊,這樣國土部門就不能說是囤地,但確實將工期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後了。」一位國土部下屬事業單位的負責人介紹說。因此盡管此前也規定了土地閒置滿一年但不滿兩年,需按照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閒置費,但由於一般土地出讓合同只規定了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但這期間究竟如何進展,均無從界定。
《辦法》指出,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閒置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閒置費。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閒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按照原規定,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在修訂後規定顯示,「20%以下」改為「20%」,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征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繳土地閒置費。並首次明確,土地閒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閒置土地頑症難醫:國土部醞釀「狠招兒」 土地閒置滿兩年無償收回]
顧海波說,各地的閒置土地存在著盤根錯節的利益關系,遠非國土部一方就能協調好的。“閒置土地難查清的主要原因就是,地方土地財政與地方GDP增長緊密相關,國土系統難有大作為。”顧海波說,解決囤地禁而不止,需要發揮多個部委的作用。
·國土部:閒置土地滿一年按地價20%征收閒置費
國土部出台新規打擊「囤地」行為,成為今天各方關注的一個話題。昨天,國土部公布了《閒置土地處置辦法》,其中指出,如果開發商「囤地」造成土地閒置的,未動工開發滿一年,將被征繳土地價款20%的閒置費,滿兩年則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這一辦法將於下月1號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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