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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2012-04-11T20: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投資 央企 境外 國資委
概念:國務院國資委發布 ,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國資委同時要求央企做強做優上市公司。要在研究確定上市公司層級的基礎上,以已有上市公司為平台,利用好境內外資本市場,推動上市公司資源在中央企業內部、中央企業之間、中央企業與地方企業之間實施有效整合,實現資源集中、平台集中、優勢集中。集團公司要注重通過並購重組和孵化注資為上市公司發展提供持續後勁,要統籌運用資產注入、增持、增發、配股、可轉債等多種手段,在保持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合理控股比例的同時實現融資發展。要努力解決因歷史原因造成的母公司與控股上市公司的同業競爭問題,繼續推動優質資產和相同類型企業向上市公司集中。要進一步規范關聯交易,依法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和各類股東權益。國資委強調要使國有股東成為積極的、負責任的股東,鼓勵建立符合價值投資理念的分紅機制,努力成為股票市場的表率。
一是來自不熟悉東道國法律的挑戰。因此導致的境外經營成本大大超出預算,甚至企業不得不放棄境外項目的現象,已經讓中央企業得到了教訓。隨著企業對外投資規模的逐步擴大,中央企業駐外機構和境外企業會越來越多,了解和熟悉被投資國的法律環境,依法加強對駐外機構和境外企業的管理,重視和加強法律風險防范,是擺在中央企業面前的一個現實而又緊迫的課題。
具體包括:中央企業兼並重組專項資金80億元,主要用於支持中央企業為兼並主體的兼並重組工作。國有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支出133億元,主要用於中央企業股權、產業結構調整以及產業升級發展性支出。中央企業境外投資支出80億元,主要用於支持中央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行為。
根據財政預算報告,2011年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支出769.54億元,主要用於國有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中央企業改革脫困補助、重大科技創新、重大節能減排、境外投資、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兼並重組以及新興產業。其中,國有經濟和產業結構調整支出占491.66億元。
駱家輝借博鰲亞洲論壇向中國企業喊話,反復解釋邀請中企赴美投資。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勸中國企業三思而後行。邵寧說,美國投資環境很規范,很多法律支撐著這個環境,但我們的企業了解得很少。一方面我們覺得確實需要國際化,另一方面我們向央企提出,出去之前必須提升國際化經營能力。
81454872012-04-06 08:19:19.0國資委鼓勵上市央企建立符合價值投資的分紅機制國資委 鼓勵 央企 價值投資國資委 鼓勵 央企 價值投資162100335財經/ENPPROPERTY-->
除了對非主業的要求,《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還對央企境外投資要求進行了細化,主要包括: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境外投資規劃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劃,包括境外投資總規模、資金來源與構成、重點投資項目基本情況等,並按照有關要求按時報送國資委。
《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還包括:通過定義境外投資的概念,明確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適用的范圍;明確了國資委、中央企業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職責;提出了境外投資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計劃報送制度;明確了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程序和內容;對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和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主任助理、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部部長王志鋼告訴早報記者,去年6月,國務院國資委就已經發布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對央企境外投資的管理法規在逐漸完善。
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國資委實行備案。未列入中央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劃、需要追加的主業重點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在履行企業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後報送國資委備案。在重點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項目內容發生實質改變、投資額重大調整和投資對象股權結構重大變化等重要情況時,中央企業應及時報告國資委。
辦法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規劃,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范水平,組織開展定期審計,加強境外投資管理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各級子企業境外投資活動的監督和指導。
一是產權管理制度不斷完善。國資委出台《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關於規范中央企業選聘評估機構工作的指導意見》、《關於加強上市公司國有股東內幕信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後,中央企業結合自身特點,及時完善本企業產權管理制度體系。多數中央企業制定了境外產權管理制度和評估機構選聘制度;中國三峽集團全面啟動制度梳理和修編工作;中航工業出台了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國機集團對集團公司內部協議轉讓、資產置換等事項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訂。此外,中央企業還注重對已有制度進行細化和完善,進一步提高工作的規范性。華僑城集團編制了《國有產權登記操作手冊》,明確了產權登記的具體辦理程序。中國鐵建根據集團整體上市特點,將債券發行、產權交易、資產評估、境外產權管理等制度規定在《公司法》框架內進行細化,確保相關工作依法合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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