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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承諾審慎覆核吳英死刑 浙二審判決全國爭議 輿論吁「刀下留人」 @ 2012-02-15T04: 返回 熱門新聞
關鍵詞:吳英
概念:吳英集資 , 最高法院死刑
截至本文完稿時,故事的懸念還在,主人公吳英還活著,還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結果。廣大學者、媒體、民眾都希望「刀下留人」,但是這一幕能否出現還是未知數。不管結局如何,「吳英案」都在向世界講述這個時代中國的故事,其中有個人的喜、怒、哀、樂,也有一個國家的榮辱與興衰。
浙江東陽本色集團董事長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後,引發海內外輿論廣泛關注。日前,就「吳英案」審判過程中社會關注焦點問題,浙江省高院二審審判長沈曉鳴表示,吳英構成集資詐騙。按照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新唐人2012年1月28日訊】吳英被判死刑,社會上表達了不同的聲音。民間評判的主要是:吳英的罪,即使確鑿,也不致於非要死刑不可,與那些動輒貪污幾千萬、幾個億、幾十個億或上百億的鯨吞貪官來相比,量刑的不公正似乎顯而易見;她的罪名是否完全如判決書上所寫,也似乎可以商榷;吳英案審理過程中,出現了罕見的官員聯名上書要求法院判其死刑,沒有心驚膽顫的害怕,那會做出這樣反常的舉動,;吳英案,內幕黑暗深重,有人急於置她於死地,等等,等等。司法審判的不公,已久為百姓詬病,在中國親歷過民事、刑事官司的斗民,對此可能都有不同程度的感受。
吳英案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最高法院已受理吳英案死刑復核,將依法審慎處理*
曾子墨:2011年4月,我們曾赴浙江東陽市采訪,制作節目《吳英的罪與罰》,當時,浙江女富豪吳英案二審開庭結束,吳英當庭承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其父吳永正表示對此難以理解,希望媒體為其呼吁。此案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律師一直為她做無罪辯護。2012年除夕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突然開庭,維持原判,輿論嘩然。此時,吳英的最後一線希望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其父吳永正來京奔走。
高利貸在中國的歷史幾乎同文字一樣長,但歷來因其殘忍並殘酷而名聲狼籍,臭名昭著,但發展小商品經濟又離不開它。所以,最晚從商鞅變法起,放高利貸的人就在社會地位劃分(即士農工商)中被官府定格在末位了。在高利貸的傳統中,債務人「玩兒錢」失敗了,債權人對債務人采取的基本態度和對付手段歷來是:輕則傾家蕩產,重則致殘致死。否則,債權人的權威,更為實質的是債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維護。從吳英案的相關報道中可知,高利貸債權人仍然秉承了這個傳統,包括吳英本人在內,被放貸人軟禁釋放後不藏不逃,也是秉承了高利貸債務人敢做敢當的傳統。但發生在21世紀初葉的吳英案又與中國傳統的高利貸案件稍有不同,即要處死債務人吳英的不是放貸人及其打手,而是作為國家機器的人民法院。這樣,就發生了本文開篇指出的法理問題,即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基本經濟制度的中國,法律承認高利貸合法麼?在高利貸的債權債務糾紛中,公檢法機關要堅定不移地滿足債權人的利益訴求麼?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麼,在吳英案中法院判處吳英死刑理所當然。但是,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至少是模稜兩可的,那麼,還是刀下留人!這里也順便指出,有的經濟學家一方面為假民間借貸之名的高利貸評功擺好,另一方面又找出各種理由替吳英鳴冤叫屈,實在是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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