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監管 場外衍生工具 |
概念: |
金管局及證監會就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作諮詢,諮詢期至下月30日。為提高場外衍生工具市場透明度,及減輕市場參與者的相互關系等,監管當局建議引入強制性匯報及結算等,另擬設立交易資料庫等措施。至於初期產品只涉利率掉期合約(IRS)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NDF)。 |
【新報訊】雷曼事件引爆全球金融危機,暴露了場外衍生工具市場存在的結構性問題。為了提高場外交易的透明度以及減低金融市場的系統性風險,金管局及證監會就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制度建議展開為期一個半月的諮詢,至11月底結束。預料新的場外衍生工具制度將與2013年起 |
■金管局及證監會將分別監管銀行及證券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活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馬子豪) 場外衍生工具欠缺透明度,又無獨立結算機制,令金融大鱷肆意操控市場,引發連場金融危機。為免大鱷借場外衍生工具魚肉股民,港府建議成立中央結算所(CCP)對場外衍生工具作統一 |
金管局與證監會發表聯合諮詢文件,提出有關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的建議,金管局與證監會參照20國集團領袖於2009年9月所作出的承諾,為本地的場外衍生工具市場制定監管制度。 證監會市場監察部高級總監梁仲賢表示,因結算涉及成本問題,會跟業界了解後,才設定結算 |
金管局及證監會發表聯合諮詢文件,提出有關香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監管制度的建議,金管局及證監會會致力在20國集團所定的限期前(2012年底)實施有關措施,是次諮詢將於11月30日結束。金管局副總裁余偉文表示,建議的監管制度是希望提高場外衍生工具市場的透明度及全面降低 |
港金融監管機構預計最早將於2013年1月在香港執行新的場外衍生品交易規范,落實二十國集團(Group of 20 Nations, 簡稱G20)早先達成的場外衍生品市場規范協議。 G20於2009年9月發布公報,呼吁標准化的場外衍生品合約在交易所或電子交易平台買賣,並最遲於2012年底落實標准化 |
《經濟通通訊社17日專訊》金管局及證監會發表聯合諮詢文件,就本港場外衍生工具市場,設立監管制度的建議。諮詢為期個多月,至下月30日結束。監管機構將會致力在20國集團所訂的限期前,即明年年底前實施有關措施。 諮詢文件主要建議包括,金管局及證監會將會聯合 |
金管局與證監會聯合發表諮詢文件, 就本港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規管制度, 建議規管范圍應逐步擴大到其它衍生產品, 包括股票及利率衍生工具。 對於不受金管局或證監會監管的大型市場參與者, 可能要履行若干責任及規定, 例如要提供場外衍生工具活動資料, 或在特別情況, |
金管局及證監會就場外衍生工具巿場監管制度發出聯合諮詢文件,於新規定下金管局將負責監管認可機構的場外衍生工具活動,證監會則負責規管非認可機構。 而早前只適用於某些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的規定,如向金管局交易資料儲存庫匯報場外衍生工具活動,及由指定的 |
金管局及證監會發表聯合諮詢文件,建議將部份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納入規管范圍,包括為利率掉期及不交收遠期外匯合約,設立交易資料儲存庫,並須經由港交所另設的場外衍生工具結算所,進行中央結算,而證監會及金管局會分管證券行及銀行的相關活動。證監會將有權向大戶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