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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入市多出4千亿银弹 @ 2014-02-20T04: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险资 比例 保监会 投资
概念:投资上限 ,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通知
中新网2月20日电 (证券频道 陈鸿燕) 中国保监会19日发布通知,将险资投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比例上限由25%提高至30%。此前保监会发布数据显示,2013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76873.41亿元,其中7864.82亿元已入市,占比仅10.23%,据此计算,险资入市比例提升至30%,还有近1.5万亿元险资可入市。事实上这已是保监会年内第三次松绑险资入市。
    《通知》旨在进一步推进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类资产分类。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将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等五个大类资产。二是制定监管比例上限。在大类资产分类基础上,制定不同大类资产的投资总量及集中度监管比例上限,同时调整优化监管比例计算基数。通过法定监管比例的约束,防范系统性风险。三是建立风险监测机制。针对流动性、融资杠杆等制定监测比例,划出风险预警线。既保留一定的比例弹性,又通过强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等措施,增强社会公众对公司投资行为的约束。四是强化公司自身风险责任。要求公司制定内部风险控制比例,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审定,并提交比例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五是建立动态调整保障机制。我会将根据保险资金运用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各大类资产实行分类监管的规律,对保险资产的分类、定义、品种及相关比例等开展年度审议并进行动态审慎调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比例以及创新试点业务适用的投资比例取消。本通知发布之前,保险公司执行原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规定,形成的投资比例与本通知监管比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开展境内、境外衍生产品交易,仍执行现行有关规定。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2月19日讯,周三(19日),中国保监会就《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召开新闻发布会。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曾于瑾在会上表示,目前保险资金投资境外比例还不到1%,政策与实际操作差距很大。
而针对境外投资方面,曾于瑾表示,《通知》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上限设定为占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但险企的实际使用比例不足1%,这主要是因为境外投资对公司投资能力要求较高以及国内市场足够大;预计随着国内险企
据保监会副主席透露,截至去年10月末,保险资金投资股权金额为3398亿元,占资金运用余额比例为4.61%,与此前20%的规定上限相比,还有很大增长空间。也就是说,此前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额度连一半都没有用到,在这种背景下将保险资金投资股市投资额度提升3倍,很难给二级市场带来显着的增量资金。保险资金不缺额度,缺投资二级市场的信心,这种情况下,增加险资的股市投资额度有在二级市场“打酱油”之嫌疑。
周三(19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将权益类投资比例从25%上调至30%,上调了5个百分点,根据2013年末保险业约8万亿元的总资产计算,意味着最多可以向股市注入约4000亿元资金。
2014年,保监会陆续发布了多项市场化改革措施,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灵活性增强。保监会首先放松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紧随其后启动存量高利率保单投资蓝筹股政策,并通过试行”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来引导。今日监管层再向市场传递正能量,保险资金投资股市比例上限提至三成。
答:此次调整与改革的总体考虑是,兼顾监管需要与市场实际,系统整合现行监管比例规定,明确监管与市场的权责范围,建立以保险资产分类为基础,多层次比例监管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补充,动态调整机制为保障的比例监管体系。具体原则与思路有4个方面:一是系统整合。监管比例大幅减少,由原50余项减少至10余项,并基本做到“一个文件管比例”。二是抓大放小。“抓大”是通过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放小”是取消具体品种投资总量的比例限制,实现投资自主、风险自担。三是分层监管。“分层”是指建立监管比例、监测比例及内控比例“三位一体”的比例监管体系,各类比例实行差异化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四是动态调整。建立比例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相关政策可以视市场发展情况灵活调整,满足市场合理需求。
答:在深化金触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把投资权和风脸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现行比例监管政策在约束机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等方面发辉了积吸作用,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相关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厂,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形响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一是监管比例“散、多,杂’,缺少系统性整合,易造成监管导向不够明确,市场认识不易统一。二是列举式的监管比例不适应市场形势。新增投资品种需制定新的投资比例,监管比例日趋复杂。同时,比例监管政策制定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三是部分监管比例可操作性不强,与市场实际脱节。部分比例限制涉及交易对手方,信息获取难度大、成本高、作用弱。
此前的1月13日,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消息,拟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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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保险资金运用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就是坚持市场化改革导向,把投资权和风险责任更多地交给市场主体,增强市场活力。现行比例监管政策在约束机构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但相关政策由于出台时间跨度大,涉及范围广,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影响保险资金运用效率。一是监管比例“散、多、杂”,缺少系统性整合,易造成监管导向不够明确,市场认识不易统一。二是列举式的监管比例不适应市场形势。新增投资品种需制定新的投资比例,监管比例日趋复杂。同时,比例监管政策制定往往滞后于市场发展。三是部分监管比例可操作性不强,与市场实际脱节。部分比例限制涉及交易对手方,信息获取难度大、成本高、作用弱。
保监会改进险资运用比例监管,分大类制定投资上限(
导语:2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规定了保险投资的三类比例。
保监会网站消息,保监会今日发文称要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文中提到,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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