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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祭新规要求商银降低手续费 @ 2014-02-14T23: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银行 收费
概念:银监会中国银监会 , 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发展改革委、银监会公布的《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执行。
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办法》将银行服务价格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施分类管理。对于银行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纳入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范畴,由主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等制定和调整。同时,《办法》界定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银行服务范围,强调依法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主体是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细化了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程序。
与《通知》同步实施的《办法》,对加强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明确定价程式,要求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银行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式。二是强化服务价格公示要求,商业银行要通过营业场所、网站等渠道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信息;商业银行新设和提高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都应至少提前3个月公示,提高透明度,保障客户的知情权,便于客户监督,维护合法权益。三是加强内部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对商业银行违规行为的外部监督管理力度,并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协调作用等。(中新网金融频道)
一、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基础金融服务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目录》执行。
《经济通通讯社14日专讯》中银监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根据商业银行成
服务需求。但也有消费者反映,商业银行部分服务收费不规范,客户普遍使用的部分收费标准偏高等问题,增加了消费者负担。同时,部分现行商业银行服务政府定价项目和标准已不适应当前
三是部分免除了银行个人客户的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个人账户管理费和年费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多的收费问题。为回应社会诉求,减轻客户负担,减少重复开户,促进银行资源合理使用,按照保障基本、合理负担的原则,《通知》规定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商业银行通过柜台提供的主要是常用的、基础的服务。为降低银行客户负担,《通知》对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等手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设定最高收费,并适当降低了收费标准。对电子银行管道提供的转账、取现等手续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未纳入政府管理范围。
近年来银行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曾向媒体披露了一份《银行卡收费不当问题调查研究》报告。报告中指出,2003年10月1日出台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明确银行收费项目仅300多种,而到了2011年,《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列出的收费项目已多达3000种,7年时间银行收费项目竟增长了10倍。尽管按照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要求,这些年已陆续叫停一些收费项目,但银行却频出新招,收费反而越“减”越多。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和受理渠道的多样化,使服务价格披露和金融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形式更加复杂,而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化,而且很分散;银行服务价格领域暴露的问题增多,亟待规范。基于业务发展进程中遇到的这些问题,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多次讨论并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3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内部管理、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银行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系统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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