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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乳粉审查新规出台或致部分乳企柔性退出 @ 2013-12-26T12: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乳粉 婴幼儿 细则 奶粉
概念:2014年5月31日 ,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发布
在原料方面,新版细则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集团公司内部既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又生产基粉的工厂,发放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在生产许可证副页中注明生产的基粉规格和使用的工厂名称;而对集团公司所属基粉工厂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不在同一个厂区的,各省级局根据集团公司申请,原则上给予3年的整改过渡期。但对使用基粉添加部分配料干混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其基粉不是企业内部工厂提供的,将不予生产许可审查。业内分析认为,新规则或将使不少中小企业退出市场。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然胡笑红)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新细则”)。与此前规定相比,新细则要求更高、措施更细、标准更严。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指出,新细则的出台,旨在为构建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推动提升乳粉质量、维护乳粉安全。
目前实施的2010版细则只是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除此之外对管理体系没有更多要求。新版细则参考药品良好生产规范,实施覆盖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此前实施的2010版细则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各段产品所对应的月龄没有作出明确规范,新版细则明确婴幼儿配方乳粉分为婴儿配方乳粉(0至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至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至36月龄,3段);新细则还规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三种生产工艺的基本流程和审查要求。
细则明确,严禁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并且,仅有包装产地、工序、设备,没有完整的生产工艺条件的不给予生产许可,仅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基粉的,不生产最终产品的也不给予生产许可;对集团
滕佳材认为,新细则是维护婴幼儿乳粉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当前我国婴幼儿乳粉和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稳定向好,国内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着提高,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在质量安全指标和营养指标上,最近几年经过努力,国产奶粉与进口乳粉没有明显差距。细则出台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信心。
大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5日发布《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新细则”),部署展开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和再审核工作。新细则重点对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的原辅料把关、产品配方管理、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9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规定,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产品分段和生产工艺上,新版细则的要求也更加明确。2010版细则对产品所对应的婴幼儿月龄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新版细则作出了明确划分: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和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同时,为严格生产工艺的要求,细则规定了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和干湿法复合工艺3种生产工艺的基本流程和审查要求。
“新细则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要求更高、措施更细、标准更严,是维护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有效手段,是促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指出,当前中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总体稳定向好,国内乳制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显着提高。新细则的发布进一步增强了中国乳业发展的信心,也表明政府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的决心。
国家食药监总局今日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下简称《细则》),细则规定: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乳企乳粉生产许可证的换证审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可给予2年的停产整改时间,保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为了管理不断出错的婴幼儿奶粉产品,大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25日出台号称食品业最严格的管理办法,该局昨天正式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未来将比照药品监管的力度,依据9大细则对相关产品进行审查,并要求在2014年5月31日前完成对各地业者的审查作业。
一般来说,奶粉生产加工过程主要有三种工艺,一是湿法工艺,用生鲜乳或者全脂乳粉回溶形成液体,加入各种辅料,经干燥制成粉状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二种是干法工艺,把所有原料都用干法进行混合来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第三种是干湿法复合工艺,这个工艺是在我国乳制品、乳粉和婴幼儿乳粉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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