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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监发布新版证券 @ 2013-12-15T22: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发行 优先股 办法 发布
概念:证监会发布 , 优先股试点发行管理办法意见
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作为操作层面的纲领性基础文件,《办法》对发行优先股的公司资质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发行可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公开发行在试点初期仅限于三类情况,同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可一次核准,一年内分次发行。
    办法明确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即上证50指数成分股公司,或者是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同时,办法对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他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可分配利润情况、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上市公司不能出现的负面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的情况。
在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上,此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等事项。
优先股试点在操作层面的基础性纲领文件已经拟定。昨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优先股同时登陆交易所市场及全国股转系统,其发行分公开、非公开两种方式,其中公开发行仅限上证50指数成分股、发行优先股收购或吸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回购普通股等三类情况。
《经济通通讯社驻京记者黄燕明13日北京专电》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中证监会正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约在明年1月初办法可正式发布实施,之后有意向发行的发行人可以考虑募集方案,章程修改的相关事项,并向监管部门递交发行申请。
对于一些境内上市公司希望利用境外市场发行优先股,证监会回应称,优先股试点发行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对此规定,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有关规定。另外,证监会表示,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等,其优先股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公开发行。
针对回购与并购重组,《办法》明确了六项要求。第一,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第二,上市公司回购普通股发行优先股除应当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和程序外,还应当针对回购事项履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第三,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时,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第四,上市公司可以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发行优先股购买资产,并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股东大会决议、网络投票等程序规定;第五,明确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第六,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时需要符合的规定作出原则要求。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二)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不再属于上证50指数成份股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
不过,《办法》中又特别提到,中小投资者既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投资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还可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优先股。招商证券成都营业部高级投资顾问周小平分析说,证监会在《办法》中并未提及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设定投资门槛,这意味着中小投资者是可以参与优先股投资的。 华西都市报记者肖??陈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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