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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焦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2013-12-14T06: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办法 优先股 发行
概念:发行150亿元 , 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主体范围,即上证50指数成分股公司,或以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以及回购普通股的上市公司。证监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
    根据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分股;二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三是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公开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一是对优先股发行规模作出适当限制。即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二是建立股东大会分类表决机制。公司股东会对涉及优先股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时,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三是明确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必备条款,突出其固定收益产品特征。要求公开发行的优先股的,公司章程应当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四是限制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水平,要求其“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五是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的最低价格作出规定。《办法》参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其转换为普通股的转换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开日前20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转换价格应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均价。六是将发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排除在非公开发行的合格投资者范围之外,避免利益输送,进一步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境外市场也有类似规定,比如法国。七是规定上市公司向关联股东发行优先股的,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八是要求独立董事对发行优先股发表专项意见。
中国证监会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为时两星期,将作为落实国务院开展优先股意见的配套档案。该会预期明年一月初公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该负责人表示,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发布,征求意见结束之后,将尽快修改并公布定稿。办法实施后,证监会将及时发布配套的与申报材料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以便发行申请公司准备申报材料。
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本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优先股可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办法》要求,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其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特点包括:(1)范围广,包括经
大陆证监会13日表示,该会将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此举是证监会加快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根据证监会规画,优先股将比照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其合格个人投资者的门槛为5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证监会:优先股试点办法征意见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13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内发行优先股,参照执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规定等,其优先股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公开发行。(证券时报网)
中新网12月13日电 据证监会官方微博发布消息,证监会今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表示,有发行意向的公司可以抓紧开展相关准备工作。
证监会今日就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起草中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普通股和优先股股东权利平衡,二是坚持市场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预留空间,满足不同投资者需求。三是坚持平稳起步原则,从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开始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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