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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金融机构有望分羹自贸区离岸业务仍有放开余地 @ 2013-12-03T11: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自贸区 央行
概念:央行12月2日 , 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
备受外界关注的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大陆央行)2日公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将从投融资汇兑便利化4大方向支持,开启了上海自贸区人民币资本帐及资本市场开放先声。不过,人行也强调,政策将“成熟一项、推动一项”,且《意见》未提及具体实施时间。
“从座谈交流的情况看,大家觉得《意见》亮点是超预期的,一个是很多金融业务只要处于上海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做,而不仅仅是自贸区金融机构;另外是央行的态度积极超预期,开会时,央行给我们说,《意见》公布后,只要业务准备充分,从明天就可以做,没有所谓的试点企业和试点银行的概念。”前述参加了2日央行征求意见会的自贸区金融机构负责人说。
    与其他传统自贸区只重在“自由贸易”不同,上海自贸区自挂牌那天起,其定位就与“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田”紧紧相连。不过,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自贸区挂牌当天就发布了落实试验区总体方案的支持意见不同,最受关注的央行金融创新政策迟迟未出台,所以此次《意见》的公布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
央行出台上海自贸区金融支持配套方案
央行12月2日披露更多在上自贸区金融建设的细则,包括在区内的内地居民,可透过设立“自由贸易账户”,开展包括股票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收入完税后,可向外支付。
中国人民银行2日出台《关于金融支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自贸区内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等内容作出部署。记者采访发现,被视为央行自贸区政策“准细则”的《意见》,将允许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证券等境外投资,企业也将享受境外投融资便利和全球资源设定的便利。
央行:将放宽上海自贸区内个人跨境投资限制
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试点方案终于出炉,大陆央行提出,将在自贸区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着力推进人民币跨境使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深化外汇管理改革。
大陆央行2日发布的30条“意见”,内容涵盖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等四个面向,不仅包括先前在深圳前海、天津、昆山等地小范围试点的人民币跨境贷款、个人直接境外投资等措施,还包括支援区内企业境外母公司发行人民币债券融资等自贸区独有的新措施。
在此之前出台的证监会《资本市场支持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支持自贸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照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所进行投资和交易;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期货投资。
今日央行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允许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在自贸区内进行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继10月跨境电商外汇支付业务破冰后,自贸区内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业务也被允许。
针对外界关注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与利率市场化等方面,艾宝俊说,中国人民银行(大陆央行)已制定自贸区的金融政策,很快就会公布。年内,自贸区将继续引进民营银行及非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推动融资租赁全面开展。
申银万国分析师向大智慧通讯社透露,这或许意味着政府在自贸区内对融资租赁公司放开人民币外汇管制。该分析师称,以前央行和银行持有外汇,企业做境外业务需要在银行进行结汇,个人是没有外汇存款的概念的。而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很可能是类似“藏汇于民”的一种形式。
昨日,央行公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在这份总计30条意见的文件中,央行重点围绕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利率市场化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四方面来支持上海自贸区的发展。其中,允许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允许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按规定进入上海地区的证券和期货交易场所进行投资和交易,以及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等表述,都显示出央行在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方面的积极态度。
分析人士指出,对自贸区内的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实施分账户管理,有助于防范“热钱”借道自贸区流入境内,考虑到目前发达国家货币政策尚未常态化,国内金融改革仍在推进过程中,通过分账管理、有限放开,可以避免国际资本流动冲击实体经济。
央行在《意见》中表示,在自贸区内就业的个人可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种境外投资,自贸区内就业的境外个人,也可以按规定投资境内市场。而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央行称,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将纳入优先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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