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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经济】李小加∶创新型科技公司控制权与公共股东利益可以调和 @ 2013-10-26T06: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李小加
概念:创新型科技公司 , 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
对于如何平衡创办人及股东利益,李小加认为,对象必须针对创新型公司,而且拥有特权的必需是创办人或创办人团队,并不可转让,同时创办人必需持有一定股权,一旦出售则特权将会取消,并可以考虑施加最低市值或流通量等条件,确保这类公司中有一定数量的成熟机构投资者,监督这种特权不会被滥用。
阿里巴巴上市地点悬而未决,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今天发表了名为《梦谈之后 路在何方——股权结构八问八答》的文章。文中,他指出“创新型”科技公司在好的制度设计下,控制权与公共股东利益可以调和。同时,他以FACEBOOK、谷歌、苹果等公司举例,说明创始人对于“创新型”科技公司的重要性。
    如果创始人的提名屡次被股东否决仍能继续提名,李小加认为,这样的控制权就可能造成实际的同股不同权,假如提名权在股东大会否决一至两次后即永久消失,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该制度可能被滥用而引发的争议。假如市场同意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股东特殊权利,李小加认为,必须为“新经济”、“创新型公司”下更准确定义,而获得有限和例外权利的,必须是创始人或创始团队,“例外”不应该被随意转让或继承;一旦创始人或创始团队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例外”应自动失效。不过,他认为现时热议的合伙制是人治,公司制是法治,上市公司只能是采用以股权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
李小加强调,假如市场同意给予某些创新型公司的创始股东一些特殊权利,获得此类有限权利的必须是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创始人必须是股东并持有一定股权,因为讨论的基础是股东的权利,要保证创始人与股东利益的整体和长期一致性;一旦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手中的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下,这一制度“例外”也应自动失效。
李小加指出,市场即便同意做出规则修订,但上市申请人也需要是代表新经济的创新型公司,并且获得这种权利的必须是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创始人也必须是股东并持有一定股权。阿里巴巴是目前内地最赚钱的互联网公司,在4月至6月的三个月内,净利润大增1.45倍达7.17亿美元。而阿里巴巴主席马云作为创始人之一,旗下拥有股权7.4%,基本符合李小加所指的条件。
他在《股权结构八问八答》一文中,也多次提到新经济来带的机会。“对于香港而言,丢掉一两家上市公司可能不是什么大事,但丢掉整整一代创新型科技公司就是一件大事,而未经认真论证和咨询就错失了这一代新经济公司更是一大遗憾。”“公众利益也应该包括发展市场、确保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长期核心竞争力。”
港交所李小加谈股权结构:错过创新公司关乎公众利益
行政总裁李小加以个人身份,再就投资者保障与股权结构问题发表网志,强调在下一波新经济浪潮中,中国创新型公司将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若未经认真论证和谘询,就错失了这一代新经济公司是一大遗憾。他认为,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的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可以在一个与市场制衡和纠错机制相匹配的制度下调和,更可以为创新型公司提供有限制的特例。
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昨天再次发表文章,回应阿里巴巴上市计划引发的股权争论。李小加在文章中说,合伙人制度是人治,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投票权则是法治。不过他又表示,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的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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