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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脉搏】小加撑阿里来港蔡东豪:最重要公平 @ 2013-10-26T02: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李小加
概念:香港交 , 上市公司股权
对于如何平衡创办人及股东利益,李小加认为,对象必须针对创新型公司,而且拥有特权的必需是创办人或创办人团队,并不可转让,同时创办人必需持有一定股权,一旦出售则特权将会取消,并可以考虑施加最低市值或流通量等条件,确保这类公司中有一定数量的成熟机构投资者,监督这种特权不会被滥用。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合伙人制度”本身是否可以是一个条件呢?如前所述,“合伙人制度”是公司自身激励人才、留住人才和追求特定价值观的管理制度,市场监管者毋须评论其优劣,但它不应与公司的股权制度溷为一谈。如果“合伙人”符合开列的条件,例如他们是创新公司创始人或团队,并且是持有一定股份的股东,那么就可以被考虑,否则就不行,这与申请人是否采用“合伙人制度”并无必然关系。
李小加首次公开评论了马云此前提出的备受争议的“合伙人制度”,通过一句“四两拨千斤”的表述:“老实说,我不明白这个问题与我们讨论的上市公司股权治理机制有什么必然的逻辑关系。”轻松化解了公众此前对于这一特殊制度的纠结与诟病。并提出,只要创新型公司的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同时是持有一定股权的股东,就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特殊权利,而这与是否采取合伙人并无必然关系。
创新型公司还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特点,就是它们的创始人创业时都没什么钱,必须向天使投资人、创投、私募基金等融资来实现自己的梦想,这就使得他们在公司中的股权不断被稀释;一旦公司上市,他们的股权将进一步下降、作为公司发展方向掌舵人的地位将面临威胁。在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甚至可能会被轻易地逐出董事会。
李小加网志中指出创新型公司不同于传统公司,“创新型公司与传统公司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取得成功\U7684关键不是靠资本、资□或政策,而是靠创始人 独特的梦想和远见。”针对创新型公司,可以给予“有限特权”,即拥有特权的必需是创办人或创办人团队,并不可转让,同时创办人必需持有一定股权, 一旦出售则特权将会取消,并可以考虑施加最低市值或流通量等条件,确保这类公司中有一定数量的成熟机构投资者,监督这种特权不会被滥用。
也加入阿里巴巴上市争夺战,但外界对于阿里巴巴赴香港上市的猜测却从未断过。香港交易所(00388.HK)行政总裁撰文表示,如果错过整整一代创新型科技公司是关乎香港的公众利益的,并向公众解释为何创新型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上不同,他认为公众股东利益与创新型科技公司控制权可以调和,有市场人士认为,李小加此举疑似在呼吁香港市场考虑为阿里巴巴放行。
他续指,创新型公司与传统公司最大不同是,创新型公司的创始人在创业时都没甚么钱,必须向创投基金融资来实现梦想,创始人在公司中的股权也不断被稀释;一旦他们与大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可能会被轻易逐出董事会。为保护这些公司,国际领先市场和很多机构在这方面已有新思维,认为给予创始人一定的空间与机会掌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如果创始人的提名屡次被股东否决仍能继续提名,李小加认为,这样的控制权就可能造成实际的同股不同权,假如提名权在股东大会否决一至两次后即永久消失,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该制度可能被滥用而引发的争议。假如市场同意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股东特殊权利,李小加认为,必须为“新经济”、“创新型公司”下更准确定义,而获得有限和例外权利的,必须是创始人或创始团队,“例外”不应该被随意转让或继承;一旦创始人或创始团队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例外”应自动失效。不过,他认为现时热议的合伙制是人治,公司制是法治,上市公司只能是采用以股权为基础的公司治理机制。
行政总裁李小加以个人身份,再就投资者保障与股权结构问题发表网志,强调在下一波新经济浪潮中,中国创新型公司将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若未经认真论证和谘询,就错失了这一代新经济公司是一大遗憾。他认为,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的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可以在一个与市场制衡和纠错机制相匹配的制度下调和,更可以为创新型公司提供有限制的特例。
创新先生滔滔不绝,冷不防声音稳重的披露先生插嘴进来。“冷静一点,创新先生。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创新的创办人和进取的投资者相比孰优孰劣,而是讯息披露。监管机构只需要定下良好体制确保讯息披露准确并惩罚违规者。别忘了,若有公司以这样的股权结构上市,考虑到手上并不平等的投票权,投资者愿意为它们付出的价格自然也会打折扣。至于公司创办人若要求有特殊投票权而投资者愿意为这种架构的公司付出甚么样的价格,就由市场来定吧。这种体制在美国和其他地方都很成功,既不损害公司价值,也没有影响投资者利益。香港市场是时候与时俱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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