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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按程序公义处理发牌 @ 2013-10-25T21: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梁振英 发牌理据
概念:行政长官梁振英 , 政府会向法庭解释决定
立法会下午将表决是否以权力及特权法,调查免费电视发牌风波。特首梁振英称,目前已有两宗针对发牌结果的司法覆核申请,由于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政府会在法庭上解释发牌理据。
梁振英没有回答郭荣铿问题,解释97年回归前的行政局都有保密机制,回归后的行政会议,会议内容及成员发言取态,亦一直不会公开。梁振英回答另一名议员单仲偕有关免费电视牌照问题时补充,理解社会对香港电视未获发牌有较大反应,更有意见要求政府公开理由。他说,现时已经有涉及免费电视牌照的司法�他说在行会会议中,特首如不接纳大多数成员的建议,必须记录在案,要求特首梁振英交代,当日作出决定时,是否出现这个情况。
梁振英在回应时,指特首不听从行会意见,虽然是《基本法》所赋予的权力,但“过去从来没发生过”,实际上并无否定在今次发牌事件上没有发生。虽然政府再三强调行会保密是“行之已久,必须遵从”,但不少人都质疑政府只是以保密为由,藉以掩饰不发牌予香港电视,作出这个决定时背后的不公义;更多的是建制中人,指行会保密是一回事,向公众解释是另一回事,政府完全没有充足的理据不交代整个发牌事件、作出决定的理据为何。即使政府发声明,指决定符合程序公义,有按法律要求和既定程序,公平公正处理发牌申请,“以公众利益为依归作通盘考虑”,但王维基回应政府时所提供的资料,显示政府在决定“三拣二”时并无谘询公众意见,改变来者不拒更欠法理基础,已经不是公平公正和以公众利益为依归。上述种种,均是“过去从来没发生过”,但今次发牌事件却“一次过发生”。这代表了甚么?
行政长官梁振英表示,发放免费电视牌照一事,已经有两宗司法覆核案件在进行中,特区政府会在庭上解释发牌决定理据,现阶段不会详述有关理据。梁振英重申,在发牌一事上,政府完全遵照公义原则,做到程序公义,亦有考虑顾问报告,所有准则,都已对外报告。他表示,明白市民很关心事件,市民有利用合法方式表达意见的自由。另外,香港电视员工25日晚将于政府总部举行大型集会,港视总导演黄国强说,市民的热情未减,估计人数是上次的三倍,已准备足够器材,包括在立法会广场外架设3个投射屏幕及20个扬声器,希望所有到场的人都能参与。对于明日是工会设下要求政府交代的限期,黄国强就说,要视乎港府回应,再商讨下一步行动。港视创作总监朱镜祺说,集会除了一贯就发牌争议向政府“怒吼”,寻求公义,亦有特别意义,因为部分被裁员工,今天最后一天上班,希望透过晚会与他们共渡难忘一晚,同时带出即使离开港视及政总,梦想仍然持续的信息。对于有人提出以绝食方式抗议,朱镜祺认为现阶段没有需要,同时亦违反员工温和表达意见的原意。港视艺员骆应钧亦不认同,质疑假如绝食无效,有人进一步提议自焚,热血员工参与后受伤,那就对不起他们的家人。
由香港电视职艺员发起的“坚持公义大行动”,继续留守政府总部,并于今晚8时开始每晚播放港视节目特辑,邀请市民上街“睇电视”,直至政府交代拒向港视发牌理据。香港电视网络职工会理事长杨志豪估计,今晚有大约1万人出席,认为显示港人热情并无退却。
新民党副主席田北辰批评政府连日“挤牙膏”回应事件,并继续滥用行会保密制,避开交代港视不获发牌原因,认为政府虽不能公开行会商讨细节,但至少应交代政策方向,又认为梁振英昨早说法无疑改变免费电视市场游戏规则,政府应有勇气及早向公众再清楚交代,释除疑虑。至于是否支持引用特权法要求公开文件,他认为现只能交法庭判断谁是谁非。
梁振英面对泛民质疑,就以行会保密制、政府收到相关司法覆核申请、以及行会决定涉及敏感商业资料等“三大理由”,拒绝交代拒发牌给香港电视的原因,又称政府考虑发出免费电视牌时,除考虑前广管局建议外,亦要考虑其他因素,“我们的考虑是多因素,不是单因素”。
行政会议成员、新民党主席叶刘淑仪指出,市民需要时间消化梁振英昨日就事件的解释,并坦言政府在处理今次事件上十分为难,因为难以随意改变决定,且由于事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当局无可能交代具体不发牌的原因,或就事件细节作出评论,但相信政府会在法院审理有关的司法覆核事件时解释发牌与否的理据。
【本报讯】立法会跨党派议员昨力促政府进一步交代拒向香港电视发牌理据,多名议员更藉辩论特首梁振英不信任动议机会,炮轰政府黑箱作业,拒向王维基发牌。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一旦有人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有机会受理,“如果法庭认为行会考虑咗不应考虑嘅因素,如政治考虑,法庭都会受理”。
泛民的立法会议员不接受行政长官梁振英的解释,认为未能清楚交代不发牌予香港电视网络的原因。工党立法会议员何秀兰表示,他们要求梁振英公开港视不获发牌的理据,但他在这一刻,仍指需要保密去保障商业利益,她认为梁振英“呃紧香港人”。资讯科技界议员莫乃光就指出,梁振英指发免费电视牌不是来者不拒,这说法与当局“不设上限”的广播政策有矛盾。他又说,假如政策有变,而政府又不解释原因,这就不是“程序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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