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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将修改完善《流动性办法》存贷比75%红线未取消 @ 2013-10-12T11: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港股 恒指 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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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为此也同步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草案,主要包括:下调非业务关系存款、与人行进行担保融资的流出率;提高业务关系存款的认定标准;增加对衍生产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与覆盖;明确允许商业银行在压力状况下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
周五,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简称《流动性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区别于2009年9月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新办法在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定性与定量方法、与巴塞尔协议的条款对接、流动性管理的针对性等方面做出了革新。
征求意见稿称,在过渡期内,流动性覆盖率应当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银监会表示,该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同时废止。
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工作。2009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近年来,银监会深入分析研究我国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借鉴巴III流动性标准,在对现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流动性办法》,并于2011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同时,银监会密切
《流动性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较为复杂,银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完善,《流动性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III相一致的过渡期,即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流动性办法》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银监会表示,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行监管机构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与传统的流动性风险指标(如存贷比、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金率、流动性缺口)相比,流动性覆盖率更为全面和精细,如对同业业务采用了较高的现金流出系数和较低的现金流入系数,在反映流动性风险方面更为准确,也有助于约束商业银行对同业资金的过度依赖,对于当前我国银行业改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此外,流动性覆盖率考虑了压力情形,也有助于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前瞻性。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今天下午,银监会网站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就新的“流动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关于起草《流动性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银监会提出《流动性办法》将暂时移除了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内容。
中国银监会昨日公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办法》采纳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标准对流动性覆盖率的大多数调整内容。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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