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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老去,儿女OR房? @ 2013-09-21T03: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以房养老
概念:以房养老3年
中评社香港9月20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有关“以房养老”内容,引发舆论关注。发展养老服务就是只发展“以房养老”吗?政府对发展养老服务不管了吗?《意见》对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有无系统安排和全面部署?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所有人将房屋抵押给商业机构,并以此获得养老服务或收入。如何看待这一“以房养老”模式?试点中需要注意哪些
加拿大“以房养老”的倒按揭极其个性化,即根据贷款人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的贷款方案。个性化的设计使倒按揭在加拿大赢得了成功。值得一提的是,在加拿大以房养老之所以能够顺利开展,是有一系列的制度环境作为保障的。比如加拿大有遗产税或个人资产增值税制度,假如房屋等财产由子女继承,那么就需要交纳不菲的税费,这就使得部分民众愿意以房养老。
问卷中,只有30%的网民选择能接受以房养老,大部分网友还是持否定和观望态度。而从2001年就开始研究“以房养老”、至今出版了《以房养老漫谈》和《反向抵押
    新华社照片,杭州,2013年9月14日 “以房养老”将开展试点在杭州举办的老年人博览会上,一位老人从“以房养老”广告牌前走过(2012年11月15日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9月13日正式对外公布,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其中包括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等措施。新华社发(龙巍 摄)
根据大陆民政部表示以房养老只是养老服务之一,是自愿性质而且还在试办阶段,大陆官方希望透过投资与金融方面政策应对大陆人口老化的严峻挑战。大陆的以房养老政策基本上跟台湾类似政策差不多。都是透过反向金融抵押,让老人有稳定的现金收入颐养天年。
【 财经 】民政部:以房养老是自主选择的自愿行为
那么,既是“试点”,就意味着不会立刻大面积实施,需要在探索完善的基础上才能推广。更重要的是,政府是保障基本养老的主导力量,而“以房养老”只是可供老年人“自主选择”的养老保险产品,换言之,也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商业保险。既然是商业保险,就像普通商品一样,愿买愿卖,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毕竟中国的养老态势十分严峻,完全依靠政府“包打天下”并不现实,同时,老年人家庭成员与收入状况千差万别,“以房养老”或许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住房反向抵押"也就是"倒按揭"的以房养老,在一些城市也不算是新鲜事了。2011年,武汉的一家银行,就推出有"养老按揭"贷款功能的老年卡,但两年来并没有客户成功签约。同年,长春一家银行尝试推出"养老按揭",但要求养老人须有两套或以上自有住房,并提出一系列的限定条件,这样的"高门槛"让一些人望而却步。而在2007年就酝酿"以房养老"的上海,6年来仅成功6例。各方关于"以房养老"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停息。那么,"以房养老"说的是有房子才能养老吗?对此,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功成表示:"以房养老"是当下养老模式的一个补充,并不会成为主流的养老方式,比较适合没有子女的老人养老。
然而,余以为,“以房养老”可以作为养老方式的一种探索来讨论,却不宜纳入到养老基本制度的范畴。“以房养老”久已有之。房产既是个人资产,养老有需要时,自然就可以处置。所谓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无非是金融业“不动产”处置中的信托或保险业的具体业务处理问题,在政策的宽严口径上,应当是银监会和保监会以及税务部门的具体业务指导上的政策步骤把握。是否选择通过金融理财手段“以房养老”,是个人私有财产处置的题中之义,就算提倡这种方式,也应当由社会服务的发育而由人们慢慢认知,不宜将其描述和解读为解决养老问题的必由之路或者必然选择。而养老基本保障制度,是个公共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与私权无关,无论“以房养老”的方法和制度多么成熟,都不是养老基本保障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纳入其中的问题。可以说,“以房养老”确实是“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却决不能放到社会基本养老制度领域来讨论。
以房养老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仅关乎银行和老年人双方,还需要政府部门和全社会的介入。在讨论产权、房地产评估、利率等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之前,我们更应该拿出一揽子配套政策,让以房养老拥有落地生根的现实土壤。通过增强社会保障力度,加快社会化养老步伐,推动收入分配改革,让更多的老人放下心中的包袱,欣然接受以房养老。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9月18日讯,“以房养老”试点或将实施,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朱铭来周三向大智慧通讯社表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保险公司较银行更具有定价优势。同时,中国未来的市场将比国外大。
“以房养老”还未落实,老年人又想抵押房产得到更多的养老金怎么办?记者谘询了多家银行发现,现今业务中与“以房养老”相似的是房屋抵押贷款,老人可以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一笔贷款。但对于老年人抵押
政府在“以房养老”上的不能缺位还体现在对“以房养老”的政策和法律完善上,要尽量给“以房养老”提供有益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比如说,在“以房养老”上一个最大问题是,根据目前的法律,住宅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最长是70年,如果“以房养老”,土地使用权所剩无几,哪个银行愿意接盘呢?其实,“以房养老”遇到的问题远不止于此,比如未来房价的不确定性,房屋本身使用寿命等,政府应当好好地考虑这些银行和公民可能遭遇的法律与政策难题,能通过法律完善解决的就加快立法步伐,能通过政策解决的,就尽快调研出台相关政策。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将鼓励推广“以房养老”,引起内地民众的热议。不少人士认为,“以房养老”是对中国养老资源的一项积极补充,对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金问题和盘活已有房屋资源都有积极意义,但“以房养老”在内地的推广普及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其实,国务院发布相关意见的本意,也是如此,即为老年人住房养老的个人选择提供一个政策平台和市场空间,包括解决其中存在的各种制度性难题,比如,土地使用权70年的障碍等。但政府需要做的也只是仅此而已,说到底以房养老是不折不扣的市场行为。如果社会上有以房养老的需求,相关的金融和服务机构必然会出现这样的产品供给;而老人们在获得社会养老保障的基础上,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以房养老,及以何种方式以房养老。政府起到的作用,是破除既有的制度性障碍,赋予相关市场主体自由交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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