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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法律打击谣言,危害远甚于谣言 @ 2013-09-10T11: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诽谤 谣言 网络 转发 次可判刑
概念:网络谣言司法解释 , 转发500次可判刑3年
大陆最近严打网路谣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公布网路诽谤等问题的司法解释,根据指出,诽谤讯息在网上被点击、浏览5000次以上,或被转发500次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者”,可构成诽谤罪,处3年以下徒刑。
谣言转发超500次 可构成诽谤罪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两高出台网络谣言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不知情而转发不构成诽谤罪。
点击5000次和转发500次算情节严重,那么点击50000次或转发5000次呢,算不算情节特别严重?按诽谤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算,司法解释只说出了定罪下限,却并没有说出定罪上限。转发500次,和5000次当然是大不一样的。而且,根据大数据理论,网络上的信息在大数据中并没有传播频次的高下,传播范围广的信息有可能会被大数据当成噪音去掉,而一条无人转发的微博,很有可能对大数据最终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
HTTP://NEWS.CHINA.COM.CN/2013-09/10/CONTENT_29977092.HTMNEWS.CHINA.COM.CN针对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昨天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洪道德表示,司法解释界定了网络上谣言与正当言论的界限,有了具体的违法犯罪标准,对正常的言论实际上是一种保障。2013-09-10 06:55:56.0袁国礼学者谈网络谣言入刑:转发的转发也要计算在内司法解释,网络谣言,举报权,诬告,不作为犯罪学者谈网络谣言入刑:转发的转发也要计算在内学者谈网络谣言入刑:转发的转发也要计算在内10007183219新闻库/ENPPROPERTY-->
赵占领认为,网络谣言根据内同具有不同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具有充分必要性,本次两高发布的《解释》实际上就是为了扫清打击网络谣言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以为公安机关主动打击网络谣言、网络诽谤等行为提供一个确实的依据,使得打击网络谣言的相关罪名更明确、具体化。
《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不构成诽谤罪。
回到司法解释本身,以谣言的点击和转发量作为入罪的标准,合乎定罪中对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为在形式上,我们只能根据点击和转发量来认定谣言的传播范围,进而评估其社会影响。同时,司法解释者强调,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路上散布的,不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化解了人们对限制网路反腐的担忧。
此外,最近有传言称,打击网络谣言等行动是一种“报复”,是对近日多起“网络反腐”、“微博反腐”事件的“打压”。对此,孙军工做了正面回应,他表示:广大网民利用信息网络进行反腐倡廉,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13135 教授谈网络谣言入刑:转发的转发也要计算在内 [评]
(澳门电台消息)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记者会,就网络谣言构成犯罪的情况公布司法解释规定,明天起实施。 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及浏览次数达5,000次,或被转发达500次,可构成诽谤罪,且情节严重。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可能会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亦明确网络诽谤的公诉条件,包括引发群体性事件、引发公共秩序混乱、损害国家形象,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利益。 两高同时强调,打击网络谣言和网络反腐不冲突,网民透过网络揭发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诽谤,就不会被追究诽谤罪。(李芬艳 黄彩婵)
内地最近严打网络谣言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诽谤行为入罪标准,对诽谤罪设定了严格的量化入罪标准。
这一规定的出台,立即引发网友的强烈反弹。有网民今天故意在微博上转发了一条丑化美国的“网络谣言”,声称是为了“验证政府对网络谣言的惩治力度”。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9日下午15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同一网络诽谤资讯实际被点击、流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等情形,应定为“情节严重”,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比如,关于网络诽谤罪的认定问题,明确了“明知”与“不明知”的界限,为“情节认定”设定了量化标准,可有效防止“误伤”一般的网络信息发布、转发者;对网络举报“失实”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避免与“网络反腐”、“微博反腐”相冲突;对网络非法经营犯罪的认定及处罚,可以规范网络业务,防止一些合法注册登记的网络公司打“擦边球”,在正当业务范围之外从事删帖、发帖等非法经营。
《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诽谤罪构成要件中的“情节严重”标准,从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的次数,诽谤行为的后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加以具体化,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更强。《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从而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入罪标准。考虑到转发信息会造成多人浏览该转发信息的后果,经实证研究和专业论证,本项对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与被转发次数,在数量标准上作了区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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