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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每日评论 @ 2013-09-06T16: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国泰 捷星 反对
概念:港龙反对捷星申请 , 捷星香港牌照违反基本法
核心提示:国泰航空(293)正式就捷星在港申请牌照发出反对。该公司承认就捷星香港申请营运牌照,正式提交反对书,又指出若批准捷星香港在港营运的牌照,将违反基本法第134条,原因是该廉航并不符合法例规定,航空牌照申请人必须以香港作为主要营业地点。
不断“闯关”的捷星香港,申请空运牌照获刊宪,竞争对手国泰(293)及旗下港龙则在法定期限截止前“出招”反对,国泰以捷星香港不符合以香港作为主要营业地,违反《基本法》第134条为由,先后向空运牌照局提交反对书。国泰更警告政府,一旦捷星香港取得牌照,本地航权将会“门户大开”,影响本地经济及航空业发展。
国泰航空(00293)及旗下港龙航空,发表声明,反对廉航公司捷星在香港申请空运牌照,已向空运牌照局提交反对书,认为批准申请将违反《基本法》。两家公司的声明指,捷星香港主要营业地点是澳洲而非香港,管理控制权亦归于澳洲总部,不符合本港《基本法》对航空牌照申请人的规定。若批准捷星香港的牌照申请,会开创负面先例,将香港谈判得来的航权,拱手相让予澳洲控制的公司,影响本港在扩大航权上的磋商能力,及香港整体竞争力,窒碍香港航空业发展。而且现时本港机场容量紧绌,应该善用有限的升降时段。
(综合报道)(星岛日报报道)信德集团(242)占三分之一股权的捷星香港,向空运牌照局递交本港空运牌照的申请,一如市场预期遭到国泰航空(293)提出反对。捷星香港首席行政总裁刘仲威接受查询时指出,捷星香港有信心能够符合有关当局的所有要求,包括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的审核,但不会视审批为必然。对于有说法指捷星香港是由外国航空公司控制,刘仲威认为是混淆视听之言,公司绝对不能接受。
附上的国泰航空有限公司(“国泰航空”)及港龙航空有限公司(“港龙航空”)的声明,乃在香港空运牌照局公布捷星香港航空有限公司(“捷星香港”)申请经营编定航空服务的详情以后而作出。
国泰(00293.HK)则表示会在反对限期内详细审阅捷星香港的申请并作出回应,强调捷星香港不能改变由最终母公司澳航(QANTAS)控制,重申其类似特许经营模式在本港营运,不符合《基本法》规定;又认为将航权予由外国航空公司控制的捷星香港,将为本地航空业及香港整体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然而,这样的改变依然被国泰航空称为“无效”,公司在声明中表示,捷星香港是澳洲捷星航空以特许经营方式于香港营运的航空公司,由澳洲母公司捷星航空及澳洲航空管理及控制,这正表明捷星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为澳洲而非香港。批准捷星香港的牌照申请不单会违反《基本法》,有关决定更会开创一个危险的先例,把香港努力谈判得来的航权拱手相让予由外航控制的特许经营航空公司手中。
国泰航空就“捷星香港”申请本港营运牌照提出反对,连同恒安国际及华润创业升逾百分之3,是升幅最大的三只蓝筹。
国泰航空反对上述计划正值该航空公司在香港市场面临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之际。捷星香港是澳洲航空公司(QANTAS AIRWAYS LTD.)旗下捷星集团(JETSTAR GROUP)、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CHINA EASTERN AIRLINES CO., 简称:东方航空)和澳门赌王何鸿燊(STANLEY HO)旗下信德集团有限公司(SHUN TAK HOLDINGS LTD., 简称:信德集团)组建的一家合资公司,该公司寻求香港政府批准其年底前在香港开通航空服务。
捷星香港的刊宪(即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报),表示牌照正式进入审批阶段,各界可于14天内提出意见,不意外的,香港本土航空龙头“国泰航空”立即跳出来反对,理由是:捷星香港不符《基本法》第134条规定,“捷星香港提出申请,并不能改变它是由母公司为澳洲航空的捷星澳洲所控制、像特许经营模式在本港营运的航空公司之事实”,国泰发布声明直指,捷星香港非以香港为主要营业地,为牌照审批投下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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