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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乌龙”事件的警示 @ 2013-09-01T19: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光大证券 证监会
概念:234亿元交易 , 8月30日证监会
    “宽进严管”、加强监管执法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转型的“着力点”。严惩光大也是证监会落实政府机构加快职能转变的体现。通过更加尊重市场客观规律,扭转“重审批、轻监管”倾向,证监会正逐渐将“主营业务”从审核审批向监管执法转型,将“运营重心”从事前把关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据介绍,在严惩光大证券后,证监会也已组织专门力量,抓紧研究完善有关监管制度规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市场稳定运行能力,防范系统性风险。
中评社香港8月31日电/8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投资者可索赔。证监会决定光大证券处于罚款5.23亿元,对徐浩明等4个相关责任人采取终身禁入证券期货市场措施。专家认为,这个处罚结果对中国证券市场具有正面影响作用,呼吁反思监管机制和健全公司内控机制;目前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件尚未移送司法机关,未来还可能面临民事和刑事诉讼,最坏的结果可能是破产被其他机构并购,但预计光大集团将设法自救。
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反映了中国证监会严惩违法违规,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公正的一贯决心和态度,同时,中国证监会也注意到,光大证券在事件突发的背景下实施的内幕交易行为,主观上具有对冲风险、调剂头寸,降低可能产生的交易结算风险的因素,光大证券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内幕交易案件,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没有先例,涉及跨市场交易,属新型案件,因此,中国证监会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论证咨询后认为,认定追究光大证券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是适当的。
目前,证监会对备受关注的“8.16”光大证券事件作出处理,认定光大证券采取的补救措施属于内幕交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累计超过5亿元,同时表示该案属“新类型案件”,不同于一般交易案件。
证监会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披露的调查情况显示,光大证券在8月16日公开披露错单前,转化卖出ETF、卖空股指期货共获利7414万元,披露后,继续卖空避险、获利1307万元,获利共计8721万元。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8月30日讯,在周五下午举行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对于光大事件中是否涉及操纵市场,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深入调查取证、充分咨询论证后,中国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是,事件的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的证据。
新浪财经讯 8月30日消息,今日,光大证券因乌龙指事件被证监会处罚款5亿,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相关四位责任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对此,证券界知名维权律师宋一欣对新浪财经表示,建议中国证监会督促光大证券成立赔付基金赔偿受害者,如同万福生科案。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达72.7亿元,引起沪深300、上证综指等大盘指数和多只权重股短时间大幅波动。一次乌龙指,光大证券“火”了。事件发生两周后,昨天,证监会通报对光大乌龙指事件的处罚决定,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四名相关决策责任人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被没收,并处非法所得5倍罚款,罚没款共计5.23亿元。多数市场分析认为,这是中国证监会主席肖钢上任以来,证监会第一次对券商内幕交易事件作出重拳出击,而“8.16事件”无疑使光大证券撞在了枪口上。
此外,证监会将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固定收益证券除外),暂停审批光大证券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将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发言人30日表示,对光大证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倍是适当和依法的,法条规定,可没收所得,并处1到5倍罚款。过往案件处理过程中未采取过5倍处罚,但该案件的处罚快、重、严。依据证监会调查及邀请专家共同论证,共同结论是应对光大证券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并对该案涉及的所有违法行为都进行了处罚,包括券商内控法律法规的责任、违反法律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违反不得进行信息误导的责任。该案并未移送司法机关。(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新浪财经讯 针对“8.16”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日下午表示,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8.16异常交易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法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将停止光大证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暂停审批其新业务,责令光大证券整改并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整改无期限。
新京报讯 (记者吴敏)8月16日制造了72.7亿元乌龙交易的光大证券遭证监会严厉处罚,处罚程度超出市场想象。证监会昨日下午通报,“8.16”光大证券事件中采取的补救措施为内幕交易。光大证券被罚没5.23亿元,原总裁徐浩明等4名责任人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光大证券除固定收益外的自营业务被暂停。
实际上,证监会也没有认定整个事件只涉及内幕交易这一处不当。比如,证监会证实,光大证券策略交易投资部门交易系统的订单重下功能从未进行过实盘测试,是造成错单事件的起因。没有这个起因,何来后面的内幕交易?但是,对于这一可能出自内控不力、也可能出于系统故障的事件起源点,还没有清晰说明。那些乌龙指事件发生以来的质问,依然有效:光大证券突然聚集的234亿元交易资金中是否有第三方资金借道?如果234亿元属于信用交易,结算交割是否存在超出光大证券资产的风险?程式交易系统是否存在隐患?
按照法律,既然定性为内幕交易,那么就涉及触犯刑法问题,那么,谁将为此事承担刑事责任?在昨日的证监会通报会上,证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这一案件并没有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周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涉及金额特别巨大,影响特别恶劣,有关单位有职责将其移交司法处理。如果相关机关不移送,公诉机关很难主动去立案。可能是证监会目前还没有走到这一程序。”但是,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被认定后,公诉人将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如果不立案起诉,不但司法有可能被指存在法外开恩的空间,而且公诉人将面临公众对其失职的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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