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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事件股民或“买者自负” 应建赔偿新机制 @ 2013-08-26T18: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上交所
概念:上交所新闻发 , 8月16日光大证券交易
新华网消息 8月25日,上交所就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被问及在该事件过程中采取了怎样的具体监管措施时,上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按照市场监察要求,曾于11:07、11:45、12:00、12:50四次致电光大证券负责人询问异常情况。以下为问答实录:
新浪财经讯 8月25日消息,上交所就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发布会正在进行,针对媒体质疑上交所为何没有在光大证券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发出提示性公告?上交所表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属于错量型“乌龙指”交易,交易所通常不作特别公告。
    8月25日,上交所在新浪和腾讯微博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就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回答媒体疑问。发布会上,上交所将光大证券“乌龙指”定性为“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的首例极端个别事件”。
中评社香港8月26日电/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其官方认证的微博,就8.16光大乌龙指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以书面的形式回答了媒体记者提出的该事件中涉及上交所的一系列问题。问题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事件发生当日上交所是如何处理应对的,二是对处理手段提出的一些质疑,三是事件之后的反思和改进有哪些。
昨日下午三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利用其微博平台召开了首次网上新闻发布会,该所新闻发言人就“光大证券8.16事件”详细回答了记者提问。发言人称,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中,上交所努力按照依法依规的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了相关自律监管措施。该事件是我国资本市场成立以来的首例极端个别事件,对市场发展和监管提出许多新课题,上交所将好好研究总结。
光大证券(601788-CN)前周发生的乌龙盘事件,上海交易所的反应迟缓,成为众矢之的,上交所昨(25)日举行记者会表示,有必要进一步加快研究股票“T+0”交易制度,以减少因缺乏纠正错误渠道而导致的市场风险。上交所考虑引入临时停牌机制,以防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建议,监管部门在调查处罚光大证券时,可督促光大证券设立赔偿基金,专门用于赔偿给乌龙指事件的受害人,让受害人不打官司也能拿到赔偿,这也是乌龙指发生后最理想的解决方案。目前关于光大证券的最新消息是,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徐浩明已经被免职,由董事长袁长清代行总裁职务。
杨兆全律师告诉记者,乌龙指事件,受害人众多,损失巨大。相关责任人应该对受害投资者进行赔偿。首先,乌龙指的制造者,光大证券公司的失误,带来了市场的突变,是投资者损失的直接原因。该公司应该对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其次,证券交易所由于自身系统风险管控存在漏洞,在事件中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从律师观点中可以看出,对于乌龙指事件,光大证券和上交所都应该承担责任。
相对于纽交所的数次及时警告和迅速的核查行动,上交所监管的无为让人难以理解。8月16日上午11时04分,沪市出现异常时,首先发现异常的不是自称拥有完备监控预警系统的上交所,而是市场上的其他交易员,以至于市场上纷纷传言上交所系统出了故障。11时07分,光大证券交易员通过系统监控模块发现成交金额异常时,才接到上交所的询问电话。直至中午休市,上交所才仅仅要求光大证券查明事件原因并公告。更让人震惊的是,11时44分,上交所的官方微博针对市场传言在新浪发布了“上交所系统运行正常”的“辟谣”声明,却还是未对交易异常提出任何形式的警示。
8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就光大证券乌龙事件召开发布会称,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的居多。专家分析,由于上交所确认交易有效,从源头上股民损失就很难界定,受损股民很可能得不到赔偿,打掉牙往肚里咽。不过,应以此事件为契机建立处罚和赔偿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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