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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索梦料商台拒 @ 2013-08-08T03: 返回 新闻热点
关键词:廉署
概念:1月24日访问刘梦熊 , 廉署入禀要求商台及阳光时务
廉署透过律政司代表入禀高院申请命令,分别要求商业电台及《阳光时务周刊》提供访问刘梦熊的资料。入禀状指出,廉署要求向商台取得原装和未经剪接的电话录音访问,有关访问在今年1月24至25日于商台节目播出;至于申请对《阳光时务周刊》的命令,则涉及1月24日刊登的刘梦熊专访,而廉署要求取得该杂志社的有关文件、录音或录影资料,该篇专访乃大爆特首梁振英“上位内幕”。
廉政公署今日透过律政司入禀高等法院,向法庭申请命令,就一宗有关前政协委员刘梦熊的案件,向商台和《阳光时务》杂志搜证。入禀状指,廉署要求向商台取得今年1月24日及25日于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主持人访问刘梦熊的录音资料。商电发表声明指,指廉署人员下午到商台交下高院的传票,现阶段会交由律师处理。商台表示,今年5月已接到廉署的有关信件,但基于新闻同业操守及惯例而未有配合,但已知会廉署有关访问已上载至网站,有需要可自行下载。廉署申请对阳光时务杂志的命令,则涉及今年1月24日刊登的刘梦熊专访,廉署要求取得杂志社的有关笔记、录音或录影资料。根据法例,报法机构若要向传媒机构搜证的话,必须得到高等法院法官的命令。案件将会排期庭审。
阳光时务周三通过脸书发出声明称,部分媒体刊登的“廉政公署今日透过律政司入禀高等法院,控告《阳光时务》杂志”的新闻,与事实不符。实情为廉署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希望阳光时务周刊提供第40期刊物(2013年1月24日出版)的相关资料,协助调查某相关案件,并非控告《阳光时务周刊》。
就廉政公署透过律政司向高等法院申请法庭命令,要求商业电台及阳光时务周刊提供原始新闻材料一事,廉政公署发表声明,表示认同及尊重新闻自由,并一直依法进行调查和搜证工作。廉署又指,在搜证过程中,如有需要,廉署会透过法律程序取得调查所需的资料。鉴于案件涉及新闻材料,廉署在征询律政司意见后,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84条(1)及(2),向高等法院依法提出有关申请。而入禀状已列明申请的详情,答辩人如基于任何理由不愿意交出有关材料,可根据入禀状列出的程序,于8月27日于高等法院聆讯时提出理据,由法庭作出裁决。商电发表声明表示,指廉署人员下午到商台交下高院的传票,现阶段会交由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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